分享到: | 更多 |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为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进一步完善相关执法细则,对新法的实际操作进行细化、补充。执法细则与此前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相衔接,形成了贯彻落实新法的强大合力。
但基层环保部门反映,眼前仍有不少的疑难问题需要上级部门进一步解难释惑。否则,缺少硬保障,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依然会面临一些困难。
归纳基层环保反映的情况,主要有三:
一是执法队伍存在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县级以下环境隐患多,是环境执法的重点区域。而县级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机制不健全、人员不足、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等问题普遍存在。可以说,越是基层,环境监管力量越弱。一些县级环保部门几名执法人员监管着几百家大小企业,正常的监管任务很难完成。
但是,要增加执法人员编制目前仍存在很大困难。有明文规定,数年内不准增加财政供养人员,这个矛盾很难在基层解决。
二是经费缺口大,追加受限。落实新《环保法》,环保部门增权加力了,但相关的责任也增加了不少。涉及到的经费支出也有不少,如监测鉴定污染样品、聘请专家论证污染事件、赔偿损失和奖励举报人等。过去,对于这些花费,县级财政没有专项经费。
此外,按新《环保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鉴于此,各级政府应事先给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预算出可能支付的赔偿专项资金。而现实的情况是,县级政府落实新《预算法》在先,《办法》出台在后,要执行新《预算法》的严格要求,2015年度,多数县级以下政府不可能再给环境执法部门拨付这项赔偿开支。
三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环保部门执法用车受限。多年来,多数环保部门均未被列入执法机构序列。车辆按照普通事业单位编配。面对公车改革,环保部门的车辆配置将面临困境。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第十五条要求:“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近年来,环境保护部围绕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对县级环保部门配备执法车辆给予大力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也给予环保部门有力支持。但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车辆缺、少、差问题始终存在。面对公车改革,要承认环保部门是执法机构、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问题,仅靠各级环保系统的努力,恐怕有不少难处。
落实新《环保法》,是各级政府共同的责任。解决新常态下环境主管部门环境监管执法面临的机构、人员、素质、车辆等问题,需要共同努力。
首先,作为基层政府,一方面,应准确把握中央各项改革精神,倡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面对基层环保在编制保障、经费增加、车辆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各地政府应实事求是地考虑环保部门执法需要,尽最大努力把问题解决于眼前、解决于现实,解决好环境执法现实难题。
其次,各级环保部门要发扬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精神,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最大限度地克服眼前的困难。
第三,面对基层环境监管存在的问题和疑惑,高层要更多关注县以下执法形势,促进出台一批文件及硬性保障措施,切实在改革中把各种关系理顺,让各种政策措施都跟上。
第四,应帮助地方有效实施目标政策,从而理顺相关制度要求,给环保部门创建一个新常态下良好的执法保障平台,减轻基层压力,提升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为新《环保法》落地生效助力加劲。
只有基层环保部门有人干事、有能干事的人、有良好的保障条件,新《环保法》才能真正在基层贯彻落实,发挥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