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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农村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新情况,需要应对前所未有的新挑战。破解“三农”发展难题,根本出路在改革。刚刚发布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进一步部署。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破解“谁来种地”难题的现实选择,也是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既要从当地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实际状况出发,更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必须切实保护农户承包土地的合法权利,经营权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鼓励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办法,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搞“非农化”。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体上要确地到户,必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和收益权应落实到位,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应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应在制定相关办法的基础上慎重开展试点。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切实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侵蚀农民利益。要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目前,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这“三块地”的改革,涉及重要法律的调整,涉及重大利益的调整,涉及农村重要制度的完善,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强调,这三项改革试点,必须分类实施,严格限定在经过批准的试点县(市、区)进行,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非试点地区不能盲目攀比、擅自行动。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要鼓励商业性金融创新“三农”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强化农村普惠金融。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推进水利、林业、供销合作社和农垦改革。要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林地、湿地保护制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国有林区改革。要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方向,着力推进基层社改造,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领域。要加快研究出台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要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要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确保监督务实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