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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被专家和学者解读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律的出台,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历史欠账日益加重,环境形势日趋严峻,环境与民生保障、环境与经济发展、环境与社会进步的矛盾日益突出。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体现了重典治污思想,更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为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强化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保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更明确了公民环境权利和义务,加大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力度,是依法治国在环境领域的体现,是构筑依法治理环境新常态的保障。
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实现环境法治新常态,笔者认为当前必须落实好4项责任。
落实政府的主要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享有优质的环境质量,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的责任,是必须提供这一公共产品,保障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政府作为环境的守护者,其能否有效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
在基层环保工作中,部分基层政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误区,认为环境保护工作应由相应的部门负责,自己没有查处权,监管责任难以落实。特别是在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时,片面地理解为发展是第一要务,环境保护是部门责任,觉得抓发展容易出成绩,抓环境保护一时还会影响发展速度。
理念改变是落实主要责任的前提。各级政府要率先有为,全面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要摸清区域环境底数,对区域环境现状全面把握。编制好本级政府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并将环境规划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对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治理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力度等责任,把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提上重要议程。
环保宣传普及是落实主要责任的有效措施。宣传工作是提升广大群众环境意识的重要手段。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宣传工作,是奠定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实基础。新《环境保护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平台,积极探索环境宣传新途径,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
监管体系延伸是落实主要责任的保障。监管体制完善和延伸是保障环境安全有效途径。要建立环境污染防控体系,编制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演练;建立环境监管体系,切实把监管体系触角延伸到村级组织和每个企业;要在基层政府设定专门监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环保工作,切实做到监管体系完善,责任到位、到人,真正把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企事业生产经营者是环境污染的主要产生者,自然应该是环境污染防范、治理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也是新《环境保护法》重点规范的对象。生产经营者必须牢固树立环保主体意识,增强环保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强化对法律法规及环境管理制度的学习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必要条件。新《环境保护法》对生产经营者明确了许多内容,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更加严厉,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等多项内容。如果不认真学习新法,不清楚这些要求,生产经营者很可能因为环境违法而面临倾家荡产的后果。
树立环境成本理念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确立环境成本理念,这一成本不仅仅是经济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以往的实践中,生产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对于环境成本意识比较薄弱,无限度地把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政府和子孙后代,这是导致环境日益恶化的主要原因。
树立依法生产、依法经营理念是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支撑。优质的自然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以损害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的环境危害不是一代人能承担的,需要子孙后代来埋单,对此人民群众不答应。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和要求,法律的目的并不仅仅是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惩罚,更是要求每个生产经营者都能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增强生产经营者守法自觉性是法律的本意,更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土资源、水利、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都应依法对资源保护、污染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环境监管内容,延伸了环境监管责任,增强了环境监管能力,构筑了现代环境监管新格局。
新《环境保护法》中,各职能部门实施环境监管的方式,从原来的管理型转向执法型,切实改变了以往针对环境违法行为手段不多、手腕不硬的困境。监管方式转变要求监管部门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职意识,熟练掌握法律赋予的新手段,不断增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进一步提升办案能力,适应环境监管新常态的要求。
监管标准的转变是落实好监管责任的突破点。新《环境保护法》中,监管标准发生了新的变化。监管职能部门要将以往以总量控制为标准的环境监管模式,转变为以环境总量和环境质量双控制为标准的监管模式,并突出强调环境质量。为何年年减排年年有成效,但是群众对环境现状的感观总是不满意?因为总量减排仍然处于守势,虽抵消了污染物的新增量,却没有表现为区域性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公众的感观就是最直接的判定标准。新形势下,环境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以总量和质量双控为要求,以群众直接感受到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切实落实好监管责任,并推动以环境质量倒逼总量减排、以总量控制倒逼经济转型的联合驱动机制形成。
各部门履好职是落实好监管责任的支撑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积极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大环保格局。面对新情况,加强研究分析,共同出谋划策。对水、气、土等污染治理要加强联防联治,提升治理效果。同时,要将以往的应急管理转变为防控管理,从事后处置转变为事前防控,从源头、制度上增强环境事故的防控效果。
落实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众和各级社会组织的环境权益,对公民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环境行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及对这些权利的主张在法律保障上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所应承担环境义务的具体内容,充分体现了环境权益人人享有、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内涵,对保障群众更科学、理性、有效地参与环境保护,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全社会理应形成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共识。从当前环境污染情况看,主要原因是我们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造成这种危害往往是由于长期生活习惯所致。随着物质条件不断改善、生活方式不断丰富,消费性环境污染也在不断加剧。要保护好环境,必须从提升我们保护环境的理念开始,从改变生活习惯做起。
新形势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必将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每个公民都是环境保护的主体,保护环境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只有公民自觉行动,才能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际,期待全社会形成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作者系浙江省富阳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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