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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环境执法监督摆在更重要位置
张迅 王剑
//www.workercn.cn2015-04-30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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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强调,新《环保法》能否装上“钢牙利齿”,关键在于执行是否严格到位。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党中央、部党组的重要思想,切实把环境执法监督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在严格监管执法上下功夫,在严惩环境违法上下功夫,在严肃责任追究上下功夫,彻底改变环境执法偏松、偏软的状况,让严格执法成为常态,让自觉守法成为常态。

  执法监督是环保工作的立足之本、成事之基

  近两年,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质量改善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影响到了环保队伍的形象和环保事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与环境执法监督一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重要关系,必须引起各级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

  首先,环境执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新《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授予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具体权力,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监督的主体地位,决定了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维护环保法治秩序是环保部门的基本职责。这也是环保部门能否合法、正确、全面、有效行使其他各项职责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务必牢记这一根本观念,时刻把执法监督工作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履行好基本职责,维护好自身形象,实现好群众利益。

  其次,环境执法监督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根本目标,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强和改进环境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看,执法偏松、偏软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一些地方面对压力和困难,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存在严重的应付心态和畏难情绪,不敢、不愿、不会执法的问题相当突出。这导致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查处和纠正,严重影响了环境法治的权威和环保部门的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环保队伍的士气也受到影响。

  总结近年来的主要污染物减排、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等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积极成效,最主要原因就是各级环保部门加强了环境执法监督,保证了政策措施的落实。实践证明,执法监督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没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再好的政策、再严的措施都难以转化成改善环境质量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及时转变思想,回归职责本位。

  第三,环境执法监督是环保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环保部门靠执法监督起家,经过不懈努力,建立了一支自上而下强大的执法队伍,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积蓄了力量、奠定了基础。这是环保部门最大的优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加强执法监督,环保工作就会飞跃发展;反之,就会差强人意。当前,环境污染情况复杂多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觉醒,环境保护工作迎来了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环境执法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观念。

  以零容忍的态度,让严格执法、自觉守法成为常态

  今年是新《环保法》贯彻实施元年。李克强总理强调,《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糖,是杀手锏。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勇于担当,敢于亮剑,重拳出击,主动作为,坚决打好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攻坚战,全力推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当前,最直接、最现实的就是全面贯彻执行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围绕落实政府责任,打一场督政问责的攻坚战。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是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环保督查实践表明,加强环保督政工作,能够促进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有利于推动地方环境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错必究,深入开展大督查、大清理活动。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完成环境保护目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综合运用通报、约谈、挂牌、限批、问责等手段,严肃查处一批不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工作失职、监管缺位、执法不力等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建立起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守土有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新《环保法》规定的落地生根。

  二是围绕落实企业责任,打一场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歼灭战。企业是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只有从严执法、公正执法,才能让企业主动守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深入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对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切实做到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用足用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要敢于亮剑,铁腕执法,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让违法企业和人员付出付不起的代价,彻底改变过去环境执法偏松、偏软的状况,真正使环境执法监督具有威慑力和权威性,让环境守法成为常态,让环境违法无处遁形。

  三是围绕落实社会责任,打一场为民服务的阵地战。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各级环保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新《环保法》的契机,深入开展大宣传、大接访活动。加强新《环保法》的社会化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监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设立环境污染举报微信平台,建立环保局长接待日,提高群众环境投诉办理质量。以实实在在的效果赢得公众信任,让广大群众成为环境执法监督的坚定支持者。

  以改革创新精神,构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执法体系完备是保证执法成效的关键。近几年,督查中心在督查时发现,除了认识偏差、外界干扰等因素以外,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不适应工作需要,是造成环境执法监督偏软、偏松的根本原因。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对理顺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抓住机遇,向改革要效益,向市场要动力。运用综合手段,努力构建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切实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第一,建立科学严密的法规体系。法制健全是严格执法的前提。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普遍存在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禁则多、罚则少等问题。要结合贯彻执行新《环保法》的情况,全面梳理现行环境法规,列出问题清单,统一执行标准,出台配套细则。系统研究环境法律构架,统筹推进立法工作,推动出台《环境法典》。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法规和排放标准,通过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约束产业转移行为,倒逼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环境执法监督程序立法,研究制定《环境执法监督条例》,确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和黑名单制度,健全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切实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严密的法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

  第二,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体系。机制顺畅是执法有序的关键。现行环境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存在权责不清、信息不通、各自为政等问题,成为制约环境执法监督的瓶颈。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加强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职能转变要求,围绕“以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思路,合理配置职能和机构,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再造环境管理流程,整合环境管理资源,修复执法监督与环境管理的断档,完善环境保护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努力构建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作体系。

  第三,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体系。组织合理是执行有力的基础。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横向职能分散、纵向职能分离,难以发挥整体监管效果。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职能优化整合和事权合理划分为突破口,继续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执法监督体制。在优化职能配置方面,国家主要行使宏观执法监督和跨区域流域执法监督权,省级兼顾宏观与微观执法监督权,市县级行使微观执法监督权。在规范机构设置方面,自上而下设立独立统一的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副职级的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市级及以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在乡镇(街道)或园区设立执法监督派出机构。划定并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形成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督网络,努力构建独立开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执法监督组织体系。

  第四,建立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全面监督是公正执法的保证。要完善纵向责任体系。建立环保系统内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出台环境执法监督履职尽责规定,健全巡查、直查、稽查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防止自身不作为和乱作为。要完善横向责任体系。完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政府执法领导责任、环保部门执法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执法分工责任,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要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培育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执法提供条件,积极推行阳光执法,努力构建全民参与的行动体系。

  第五,建立保障有力的支撑体系。支撑有力是履职到位的动力。通过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积极争取解决人员编制、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现实困难。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工作任务合理确定编制,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解决机构性质和人员身份问题。把好执法队伍选人用人关口,建立执法人员定期轮岗机制。实施执法人员培训计划,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鼓励购买环境执法监督社会服务,探索环境执法监督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执法监督装备水平,增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执法监督信息平台,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努力建设一支勇于担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环境执法监督人才队伍。(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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