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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规定了9种追责情形,不少环保人深感压力巨大。如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避免被追究责任,已经成为环保部门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问题。
笔者看来,在环保追责日趋严厉的形势下,环保人有必要运用法治思维,在法律的框架下打造自己的丹书铁券。要想不被追责,前提是自己确实尽了责,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尽了责。
首先,厘清监管权责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现实工作中,相当一部分环保工作者往往忙于具体事务,并没有静下心来好好学习研究,学懂弄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出事便罢,一出事倒查过来,漏洞百出,被追究责任其实并不冤枉。在环保工作中,无论是追责还是免责,无疑都必须尊崇法治、依靠法律。因此,环保工作者要适应形势发展,培养法治思维,坚决扭转和避免凭感觉执法、凭经验执法的现象。
要厘清所有权责,防止漏权。要想尽职尽责,前提是要弄明白自己有什么职、什么责。在学习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理出权力与责任清单,避免本该用的权没用、本该尽的责没尽,以及由此造成的失职渎职。
此外,要厘清程序,规范用权。一直以来,不少环保工作人员执法往往重实体、轻程序。新《环保法》规定了环保部门10项法律义务、两类法律责任和严厉的问责措施。这就要求环保人在运用执法监管权力时,严格按程序规范用权。
其次,充分运用所有监管手段。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差,一直是环保工作最大的软肋。新修订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18项新的监管权力,背后体现的是民意,让环保部门没任何借口再对污染现象睁只眼闭只眼。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权力,环保部门有权不用,就是失职、渎职,就要受到追究。
要破除对政府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特别是领导亲自招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管严了、罚狠了,会破坏投资环境、会使领导没面子、不高兴,从而不敢放手查处的心理。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该查处的没查处、该上报的没上报,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环保部门必将难逃被问责的境遇。
要加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该移送的违法排污案件一定要及时移送。对于拿不准的案件,也要移送。是否属于犯罪不应由环保部门判定。公安机关如果觉得够不上立案,会给一个不予立案的答复。而在这一过程中,环保部门就已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后来发生了什么问题,也不会因此而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如果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导致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环保部门难辞其咎。
第三,注重监管过程留痕。有些被追责的环保人,总体上尽到了责任,但由于工作中执法粗放,风过无痕,最后查无实据,而被作为失职渎职追责。
这种情况看似冤枉,但其实一点也不冤枉。许多环保人希望在新《环保法》实施的同时,国家能同步出台免责文件。其实,即使国家出台了免责文件,发生了问题,免责也要有证据。要想使在发生环境事件后,尽职尽责的环保人不受追究,就一定要做到执法留痕。
鉴于此,一方面,要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确保环境执法全过程有迹可查。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该制作的文件一定要规范制作,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建议、采取的措施,不仅要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还要白纸黑字落到纸上。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中,每一次执行执法任务都应当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按照规定的检查流程详细记录检查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且建档保存。这不仅是环境监管的有力证据,也是履行职责、保护自我的有力武器。
另一方面,对于上级政府或领导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也要留痕办理。实际上,上级部门插手法定由下级机关处理的事项、案件,是非法干预。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对于具体环保工作事项,如果上级政府做出不当干预,环保部门屈从于上级的安排,则环保部门行为构成违法,理应承担违法责任。环保部门正确的做法是,上级政府向环保部门提出要求,而本级环保部门认为这一要求是违法或不当的,应该通过上报公函、报告等正式文件的方式向上级领导或政府提出。如果上级领导或政府部门继续坚持不当干预,那么违法责任就不是由环保部门承担,而是由上级领导或政府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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