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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笔谈
关于“十三五”期间江苏农业发展转型的三点建议
刘立仁
//www.workercn.cn2015-05-19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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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视察时强调“发达地区在农业现代化方面一定要带好头、领好向。”据此,笔者针对“十三五”期间江苏农业的转型,特提三点建议。

  一、既要发展先进生产力,更要重视生产关系变革,把培育和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新型生产关系变革的重要切入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探索加快发展农业现代化,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专业大户生产,开展农产品营销和加工,狠抓农产品质量建设,实施标准化生产,强化农业科技进步,培育新型农民,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等。现代农业发展到今天,取得了重大进步和可喜的成绩,但同时也遇到很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如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现状可用两个70%来概括,一是70%的农村劳动力实施了转移,二是在农村的劳动力中70%是50岁以上的老人和妇女;再如,一些地区的农产品销售,产销脱节,多多少少,或者买难卖难,大家都在努力寻求解决的长久之策;再比如,反复出现的一些安全事故,有观点认为是生产的集中度和执法力度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从一定层面上深刻反映了一个严重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即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问题,要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加以努力突破。

  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强调要加强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这是农村发展中生产关系变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培育,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经验。我们分析,将来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充当农业、农村经济的三个角色:是现代农业的生力军,是农民合作组织的牵头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江苏地区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也是一路走来,从改革开放后的专业大户、农村经济人、入世时的市场竞争主体、农业三大合作、职业农民,一直到中央明确提出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本质上是在激活农村和农民自身的活力。从哲学角度看,是在调整和建立新型生产关系,以适应和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既要关心一家一户,更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建立土地股份合作利益联结作为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方向。

  笔者1969年作为下插知青开始接触农业、农村工作,工作至今,已有46个年头。几十年来经历了土地制度变革的5个阶段,大体的轨迹为:第一阶段,上世纪60年代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经营,记得那时候一年到头都在田头,每天可挣几分钱、几毛钱不等,即使这样还是解决不了温饱。第二阶段,到了70—80年代,国家改革开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1978年江苏粮食产量480亿斤,到1984年粮食产量达到670多亿斤,6年时间粮食产量增长了近四成。第三阶段,到了80—90年代,随着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开始转移,江苏苏南地区农民就地转移发展乡镇工业,苏中、苏北的农民异地转移,能工巧匠和建筑队伍开始走南闯北,农村劳动力减少,出现了专业大户和农村经纪人,土地开始提出流转。第四阶段,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农业和农村进入一个关键发展时期。这个时期,江苏提出了“三资”开发农业,即工商资本、民营资本、外商资本开发农业,这不仅带来了大量的资本,更带来新的经营理念,为江苏农业注入新的活力,农业蓬勃发展。第五阶段,在新世纪前十年发展的基础上,像昆山以及全省很多地方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经营主体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逐步出现在江苏农村大地上。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企业,通过流转形成的适度规模经营,最终形成的利益关系都要逐步走向土地的股份合作,这一点应该视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中土地制度的一个关键。那么,谁是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呢?根据我国人多地少、适度规模效益、大市场、大流通等具体国情,特别是我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的主体应该是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为主。其中深刻内涵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最好的途径是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土地股份合作股权,通过每年分得红利收入以确保农户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这样发展,可把流转土地农民的收入进一步提高,即包括土地流转费,劳动的工资收入,加上股份分红的收入。昆山三十多年土地制度的演变,充分验证了这一论断,而且从实践上也走到了这一步。小农经济的日本、韩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提供的模式,都是以农民和农民经济合作社为主体。

  三、粮食生产既要强化行政措施,更要探索有效的制度设计,把“配额生产、定额补贴”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路径。

  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粮食安全制度设计的宝贵经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反复已形成一些控制程度不同、风格各异的粮食安全制度设计类型。一是以总量控制和收入支持为特色的制度设计类型。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粮农的收入支持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限定种植面积来控制粮食总产出及财政负担。二是以高保护为特色的制度设计类型。主要特点是对国内的高收购价保护和对国外进口的严控制政策。三是以国家收购为主的制度设计类型。主要特点是国家垄断粮食购销市场。研究一些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度设计,主要为了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发展政策制度模式。有一些国家,根据国内需求和出口形势确定粮食总量,实施配额生产,对配额范围之内生产的粮食实施定额补贴,从而在尊重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粮食生产的计划控制和种粮收入的合理保证。我们将这类做法概括为“配额生产、定额补贴”。从长远看,这可能是我们建立粮食发展长效机制的有效方式。

  认真总结和提炼江苏地区粮食生产的有效实践。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多年来能够稳定粮食生产,关键在于历届省委、省政府对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以及一系列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如我省提出的“一个保护、三个确保”,“一免四补”等具体政策措施。“一个保护、三个确保”即保护6423万亩基本农田,确保全省粮食种植面积8000万亩左右、确保水稻面积3300万亩、确保实现口粮本省自给的粮食安全目标。“一个保护、三个确保”,实际上相当于地区粮食总量调控的“生产配额”。“一免四补”,即全省免征农业税,同时实行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这些也已经极具“定额补贴”的味道。我省这些行政措施的要求,在市、县层面上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确保了江苏粮食的安全生产,为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贡献。

  粮食安全要从行政措施逐步走向制度设计。在2004年国家改革开放后第四次粮食波动时,为有效避免粮食生产的大起大落和陷入多多少少的怪圈,笔者提出了“配额生产、定额补贴”的粮食生产制度建议。但舆论觉得当时我们农户的种植规模偏小,不易配额。10年后的今天,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土地的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江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比重64.9%)的扩大,直接配额到新型主体和农户已逐步成为可能和现实。实施这一制度的切入点,就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直接签订粮食种植合同,然后国家根据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对生产者补贴,通过数年磨合,使这一制度成熟、稳定,最后达到“补贴精准性、指向性”的目的。这样,也从根本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另外,建立“配额生产、定额补贴”的粮食生产制度,还可以使农业补贴从各种不合理和争议中走出来。(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江苏省农经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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