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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财政”这一中国特有术语已被财政学界广泛接受并使用,字面意义即“保障改善民生的财政”。随着经济发展与制度变迁,“民生”含义已由“温饱”到“幸福”、由“民众生计”到“发展诉求”不断拓展与延伸,福利经济学理论成为诠释民生问题的重要学理依据。因为,福利经济学对“个人福利”的“平安、健康、幸福”及对“社会福利”的“权利、自由、公平正义”的诠释,说明民生与福利并无本质区别。对民生财政的再认识,有利于再次明确民生财政的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也是财政思想的不断凝结与升华。
重视民生支出是民生财政增惠民众福祉的“均等”层面
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之一,民生财政是财政思想从关注经济发展到关注民众福祉的转变,直接表现为向民生领域倾斜的财政支出模式,即在全部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文化与传媒、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性支出占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加大对民生领域财政支出确实是增惠民众福祉的基本途径之一,在某种程度上能说明民生财政政策力度,而仅停留在民生支出数量上并不能说明政策效果。就备受瞩目的教育而言,教育支出绝对数额的及时到位、中小学甚至幼儿园校舍的扩改建、以致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提高等都不能说明基础教育服务质量的均等化,其他民生支出亦如此。因此,仅采用货币、物质等数量解决民生问题只是民生财政的“表层”;增惠民众福祉政策效果评价应注重质量指标,如民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毋庸置疑,目前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民生支出的重视,只能是“基本”的“保障民生”,是“均等”层面的财政分配,真正“改善民生”最终要靠民众自我发展。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民生财政增惠民众福祉的“公平”层面
福利经济学关于“个人福利”度量的探讨不仅限于受收入约束的“个人效用”,将收入转化为福利还与个人异质性、环境多样性、社会资本及人际关系等多因素有关,但收入作为福利的物质基础或经济基础已达成共识。市场竞争决定的收入初次分配并不一定产生社会认可的公平,政府根据社会要求的公平标准,充分发挥公共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纠正收入分配不公,最有力的两个工具是调整民众间收入分配结构的累进征收所得税制度与调整不同地区间收入分配结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为保障改善民生,增进社会整体福利,近年来政府在财政收支两条线上不断纠偏民生财政目标的政策设计,如结构性减税、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等。值得反思的是,研究表明政府很多举措保证的是财政收入,保障收入及其分配公平,进而提高消费能力增惠民众福祉,政府不仅是宏观调控主体,同时自身也是被调控对象。我国已被列入中上等收入国家,与收入有限增长相比收入分配公平对社会福利函数贡献更大,既是平等的又是有效率的配置才称为福利经济学中的公平配置,因此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才是民生财政增惠民众福祉的“里层”。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民生财政增惠民众福祉的“正义”层面
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保障改善民生绝非仅是经济福利,更要重视非物质非经济乃至政治方面的社会福利。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阿玛蒂亚·森主张:在一个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社会里,个人所追求的不应仅仅是自己的个人福利,还应该包括平等、自由和权利。约翰·罗尔斯认为,个人应该具有一些基本权利,其《正义论》主题是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罗伯特·诺齐克基于权利的正义理论认为:一种分配是正义的,当且仅当每个人对其持有物都是有权利的,强调财富的获得途径;弗里德里奇·哈耶克和米尔顿·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也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事实支持了罗伯特·诺齐克的观点。
政府公共预算是在年度经立法程序批准的全部公共财政收支计划,是各方主体博弈下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全社会民众自愿将部分权力让渡出来结合成公共权力由政府代理执行,根据民众意愿管理公共性财产,因此,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方式而不是依赖行政力量独断专行,公共预算才能更好地保护民众的广义“财产权”;诚然,前提是法律保障民众有权利进行实质性的不是流于形式的参与公共预算。古今中外的历史与现实证明,很难想象没有权力制约的政府会自动进行权力自我约束。通过公共预算全过程可以观察一国权力的配置方式,透视国家体制与政府性质,是一个国家的重大政治问题。2015年起我国实施的新《预算法》强化了预算的民主监督机制,并且第一条就指出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说明我国公共预算在民主与法治方面倍加重视。因此,民生财政增惠民众福祉的“核心”支撑在于“民主财政”与“法治财政”的齐心合力,这需要长期民众权利意识的培养与熏陶,同时需要国家法制治理的保障与完善。(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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