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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同志指出:“在新常态下,要实现新发展、新突破,制胜法宝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也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但对经济新常态的理论探讨不应仅限于经济学,法学尤其是人权法学也应作出回应。经济新常态不仅蕴含着平稳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和自由发展的理念,而且是对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权的科学诠释。新常态下实现发展权,需要实现四大突破。
突破片面强调经济增长速度的旧思路,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对发展权概念进行升级。发展权的客体是发展,但增长不等于发展。新常态致力于优化发展权客体,从一味追求发展速度转向更加重视发展质量和效益。新常态致力于强化发展权主体。《发展权利宣言》指出,“人是发展的主体”。过去,一些地方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推动经济增长,却忽视了为何增长,导致诸多矛盾。新常态下的发展权是以人为中心的,要求在弘扬人的主体性中推进发展。新常态致力于拓展发展权的维度。在新常态下,发展权是可持续发展的产物。应在发展权与可持续发展的相互作用、融合生长中提炼出可持续发展权、绿色发展权等新内涵。
突破传统经济结构对发展权的制约,以发展正义理念构建发展权。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作为新常态的一个基本特征,为发展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产业结构升级与发展权密切相关。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而第二、三产业的繁荣必然在就业机会、收入增长与社会保障上夯实发展权的根基。需求结构优化与发展权直接相关。新常态要求经济增长从过度依赖投资转向更加注重消费需求。从人权上看,消费代表着作为主体的人的需求得到满足,意味着权利要件中“利益”这一实质价值得以实现。提高居民消费需求意味着不仅要做大蛋糕、分好蛋糕,还要让每个人都能吃到蛋糕。分配结构调整也与发展权有关。新常态下,应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结构,解决分配结构失衡问题,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突破资源驱动型经济的局限,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入手构建发展权动力机制。新常态要求经济发展从资源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推动我国从制造大国走向制造强国,从而更好实现全体人民的发展权。从操作层面分析,技术创新是关键,制度创新是保障。一方面,既鼓励技术创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推动知识产权交易与具体应用。其中,应注意充分利用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确保困难群体的发展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在制度创新中,金融创新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小额贷款、资金整合、风险担保、土地入股、承包租赁等方面的制度改革与创新,可以有效保障人们的发展权。
突破发展权干预模式,从政策平衡层面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以谋求更充分的发展权。新常态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更多释放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从而为发展权的实现注入新的生机。新常态下发展权的法律调整应实行政策平衡原则。它既不是基于意思自治、以自由为轴心的私法调节方式,也不是基于强制干预、以命令为核心的公法调节方式,而是在公私领域之间进行协调平衡,谋求市场主体之间发展利益关系协调一致。根据人权法学理论,发展权更强调自由平等主体之间的互动与调适。因此,应以平等限定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以自由限定不同主体之间的平等需求,最终实现最大限度平等下的自由。新常态下的发展权将从消极权利或积极权利转向互动一体权利,从个案平等转向社会公平,从普遍权利转向重点保障特殊主体权利,从而实现更充分的发展权。(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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