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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未来中低收入群体购房贷款需求不断增长。“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末,国家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户)。但是,贷款金额较小、客户还款能力不确定等因素决定了保障性住房获得商业贷款的难度较大。而住房储蓄贷款,既兼顾了政策性,能给予较低利率,又紧贴客户实际收入水平放贷,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把控。
发展住房储蓄贷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离不开住房金融体系的建设,也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首先,应制定相关法规,明确政府住房储蓄奖励。与公积金制度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强制缴费不同,在住房储蓄银行的运行中,需要对中低收入者使用住房储蓄贷款进行奖励、减免相关税费等,激励个人为解决住房需求而主动积累资金。比如,德国对需纳税的年收入不超过25600欧元的住房储蓄参与人,根据其缴纳存款及利息额发放一定比例的奖励金,鼓励个人多缴存款、多使用住房储蓄。目前,天津、重庆也有相应激励措施,但都是银行和地方政府通过谈判等方式确定的。激励政策需要从制度层面上给予明确,以便试点能进一步推开。
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加大的情况下,奖励住房储蓄贷款,会对地方财政带来一定压力。鉴于此,资金来源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金中拿出一小部分;二是从社会福利彩票收益中拿出一部分,共同构成住房储蓄奖励资金。有关部门可根据各地经济及住房发展水平差别分配奖励资金,并按实际能力确定并调整地方政府奖励办法。
其次,可定向对住房储蓄存款减免存款准备金。住房储蓄存款有别于一般商业银行居民储蓄,具有长期性。同时,住房储蓄还是一个封闭的资金池,是一个独立的系统。专款专用、以存定贷、封闭运行使住房储蓄资金既不会冲击金融市场,也不会受到外界资本市场波动影响。减免存款准备金所释放出的货币只会改善其系统内流动性,不会对货币供应产生影响,而由此彰显的政策导向将产生积极作用。
再次,需要结合住房公积金改革,促进住房储蓄发展。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其覆盖面尚未涉及全部职工,还存在一些诸如管理成本高、资金运用效率低、服务公平性差等不足。建议研究借鉴一些国家将强制储蓄养老等社保资金与住房储蓄相结合的经验,探索创新住房公积金与住房储蓄相互补充、协调运行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帮助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实现自有住房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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