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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机制上的诸多不畅,阻碍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道路;偏向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财政上的分灶吃饭等现实,也让三地相互封闭大于相互开放。为此,要进一步完善三地之间的执行协调机制;清理限制性政策,建立一揽子合作协议;积极探讨建立法律法规、政府交流合作等层面的保障机制;快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市场化程度
京津冀三地实现协同发展,本质上是打破藩篱、形成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而三地多年来的区隔和竞争,割裂了其内在经济联系,导致区域内发展不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三地发展定位,是从资源配置角度、整合协调三地发展需求的总体规划安排。
从现实需求看,北京需要控制规模、疏解功能;河北需要政策扶持、淘汰落后产能;天津需要做强先进制造业基地、做大金融改革创新、发挥港口枢纽辐射带动作用。这与协同发展的总要求并不矛盾,只是,体制机制上仍然存在的诸多不畅阻碍了协同发展的道路;偏向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财政上的分灶吃饭等现实,也让三地相互封闭大于相互开放。
因此,应该围绕《纲要》落实,从体制机制创新上寻找突破口。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三地之间的执行协调机制。目前,在中央牵头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之下,不妨延伸形成网罗三地主要决策部门、执行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三地行政体制“中央+省、直辖市+地级市+区、县”的四级架构,执行层面应当勾连或影响到区、县一级,形成自上而下的决策影响力。
其次,要清理限制性政策,建立一揽子合作协议。尽快梳理现有政策体系,对与目标冲突、不协调的政策法规,尤其是一些限制性政策和排他性政策,进行研究、调整或清理,努力构建与协同发展目标吻合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三地也应共同制定若干重要领域的一揽子合作协议,拆除藩篱、打通市场,继续大力推进一系列“一体化”。比如,打破市场间行政区隔,统一政府审批和市场监管;围绕产业分工和产业转移、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源合作开发与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服务等,研究建立区域利益共享与利益分配、成本共担和成本补偿机制;改革财税体制,建立统一的税收分成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投融资体制,建立金融一体化支持,共同发起建立京津冀发展基金;创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推进区域内社会政策一体化。
再次,要积极探讨建立法律法规、政府交流合作等层面的保障机制。建立区域内在规划、财政、发展、公共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三地协同发展有法可依、竞争冲突可协调;建立三地政府间的交流与互通机制;创新区域内官员考核制度,围绕协同发展的需要,落实过剩产能淘汰、生态环保、社会管理创新等与协同创新目标相一致的考核指标。
最后,要快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市场化程度。三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仍习惯于依赖行政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市场主体也习惯于向政府要政策、要项目、要资金。计划体制的惯性还集中体现在行政审批项目多、权力集中,削弱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最活跃的民营经济没有足够的力量打破行政区划的空间限制、进行跨行政区域的行业集聚和整合,从而影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市场配置资源能力必须同时进行、相辅相成。(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