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安全和环保是关系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两大关键问题。很多企事业单位都认识到安全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成立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部门以协调相关事宜。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这两方面都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对这两件事的管理应该互相借鉴、相互促进。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114条,脉络清晰。安全生产,重在理清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者的责任和关系。《安全生产法》以各责任主体为单元设置法律条款,将每类责任主体应尽的义务在一个章节内全面、系统地予以阐述,权责规定明确,便于各相关人员查找。
《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要求“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还提出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求,对必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应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还要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对监督管理的规定也有很多亮点,如分类分级按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审查、验收不收取费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可采取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等。
从某种意义上讲,控制污染也是安全生产的一个方面。污染物进入环境,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企事业单位生产不安全的一种表现形式。督促企事业单位抓好环境保护,就要像《安全生产法》一样,集中向企事业单位交代清楚必须做好哪些事。安全生产来不得半点虚假,否则就会酿成责任事故,这就决定了《安全生产法》要将实用性摆在首位。环境保护同样如此,污染治理要靠工程措施,生态建设要以项目为载体,因此,不管是法律还是政策规定,也要任务明晰,责任明确。
首先,环境保护既有点的问题,又有面的问题。安全生产主要是点的问题,相对于安全生产有限的从业人员,环境保护涉及的群众面更宽,如提倡每个人要低碳、绿色生活等。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者应如何尽职履责、群众可做哪些环境保护工作等,都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为此,应分类提出针对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从业人员、城市居民等的环境保护责任、权利和义务。
其次,环境保护的内涵丰富,部门联动尤为关键。环境保护工作要形成大合唱,地方各级政府是总指挥,每个部门都要发声。监督管理是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要用好新环保法赋予的权力,必要时要果断终止严重危害环境的排污行为。同时,创新监管手段,特别是把群众发动起来,使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成为真正的群众运动。
第三,环境保护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要将监管责任主体和管事有机结合起来。责任主体的环保职责清单要明确具体,有些宜以事为主线组织开展的环保工作,也要分工到单位或部门。通过划定责任主体及其工作责任,环境保护工作就有了支撑单位、部门或个人。不管是《环境保护法》还是具体的环境保护工作,调解的都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对于污染治理,企事业单位(含职工)或社会公众等是责任主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群众的社会监督。对于生态建设,则以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为主。每一项政策的出台或任务的下达,都要把几个相关方面摆进去,分别明确其责任分工,管理和考核才有抓手。(作者单位: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问责严厉不应成为安监员集体辞职的理由 | 2009-05-26 |
问责严厉不应成为安监员集体辞职的理由 | 2009-05-26 |
问责严厉不应成为安监员集体辞职的理由 | 2009-05-26 |
问责严厉不应成为安监员集体辞职的理由 | 2009-05-26 |
问责严厉不应成为安监员集体辞职的理由 | 2009-05-26 |
问责严厉不应成为安监员集体辞职的理由 | 2009-05-26 |
让我们共同的世界更加美好 | 2009-05-26 |
让我们共同的世界更加美好 | 2009-05-26 |
瞩望新型大国关系新航程 | 2009-05-26 |
人类发展之路上的追求与担当 | 2009-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