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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之前,有一些关键问题需先理清,如果不理清这些问题,不仅企业负担难以降低,还可能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受损。
据报道,在2月27日举行的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首届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表示,目前我国的社保费率超过40%,明显高出发达国家,建议迅速降低五险一金费率,其中养老保险10年内单位缴费要从现在的20%降到10%。
我们得承认,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当前我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比较高的,对诸多企业特别是大量小微企业来说,缴费负担总体上是偏重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发展,甚至制约了工人的薪酬增长。今后的趋势是,适当调低企业缴费比例,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不过,在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之前,有一些关键问题需先理清,如果不理清这些问题,不仅企业负担难以降低,还可能使广大职工的利益受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数量必须能基本满足支出需要。也就是说,支出总量原则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不管是降低企业缴费负担,还是调整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比例,都必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不能亏空。社会保险如果出现亏空,不仅职工利益受损,还可能带来社会问题。这就意味着,降低企业或个人的缴费负担前,必须有配套机制,提前补足可能产生的亏空。
其次,要细究当前部分企业负担过重、社会基金压力过大的深层次原因。按说,我们的缴费比例是比较高的,本不应出现基金亏空等问题。但是,基于历史原因,也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比如,在一些地方,一些老国有企业长年亏损宣布破产,地方政府同意企业职工在企业未足额缴费的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地方政府并未出资补足相应的亏空。再比如,前些年,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允许企业按雇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而不是足额缴纳,相应的亏空由当地社保基金承担,这都是导致社保基金压力过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在降低企业缴费负担之前必须明确,缴费比例调整后,原来产生的亏空,须由政府负责采取必要保障手段予以“补足”。政府如果不履行相应的责任,最终受损失的还是普通职工。
再次,缴费比例调整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明确,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仅是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权利。这就意味着,对于广大职工来说,享受权利是第一位的,调整企业缴费比例,既不能增加职工的缴费负担,也不能降低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社保待遇。对于缴费职工来说,因为其劳动关系由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本质上都应当视为本人享受社保待遇的“资本”,即使没能实现全国统筹,国家也要创造条件不让他们已有的付出“打水漂”。当前,职工在一个地方的社保缴费,到另一个地方可能不被承认,这表明我们的制度设计还没能真正做到以“职工为本”。
据测算,我们的社保缴费费率与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较为接近,远超亚洲其他国家。但缴费费率的调整,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大事,因此,在调整缴费制度前,一定要提前做足相应的准备,补足应当补足的“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