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干预,也有助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实现“实质正义”。谁来执行、如何判定,都是需要回答好的问题。
“巨额赔偿”,光是这样的提法,已经显出了十足的震慑力。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除了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更提出要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展示出强化监管、提升消费品质量的决心。
惩罚性赔偿,对应的是补偿性赔偿。这一赔偿形式,也往往被视为“示范性赔偿”。顾名思义,其意义就在于惩罚过去的过错行为,并以此作为样板来遏制未来的过错行为。“制裁”是手段,而“遏制”才是目的。而加上“巨额”二字,无疑更显其威慑力。
类似惩罚性巨额赔偿,国外的很多案例,已经在我国流传甚久。比如,1999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因为明知油箱存在问题却不修改,被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再比如,1994年,一位79岁的老太在美国一家麦当劳吃饭,不小心被温度高了几度的咖啡烫伤了自己的腿,法院判决麦当劳赔偿270万美元。
正如上述麦当劳一案中法官的解释,对于麦当劳这样一个跨国大公司,如果不赔偿这么多钱,惩罚就没有意义。而事实也证明,麦当劳咖啡烫伤案的巨额赔偿和巨大影响,也确实起到了作用。不仅是麦当劳的改进,连汽车都在车座旁设计了饮料杯放置的位置,减少热饮泼洒的可能性。这不能不说是“罚出来的改进”。
一般来说,小过失小惩罚,大过失大惩罚。但是,对于一些大企业而言,用户是一个巨大的群体。哪怕只是小小的过失,发生率较低的伤害,也可能造成极大的影响。毕竟,谁没有去大超市买过东西,谁又没有去快餐店吃过饭?从这个角度看,杀一儆百,督促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严防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形成消费者友好的商业伦理,惩罚性巨额赔偿还是会起到一定效果的。
201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投诉129万余件。现实中,企业违法成本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大,也是不争的事实。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干预,也有助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实现“实质正义”。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念。而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将有着“原子弹”的效果。
在美国,每一次惩罚性巨额赔偿判决,都会成为轰动一时的大新闻。相信,未来不久,中国也会逐渐出现巨额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在很大程度上,这也检验着政策落地的能力。谁来执行、如何判定,都是需要回答好的问题。说到底,只有真正有一两个案例出现,让巨额惩罚性赔偿制度兑现,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影响。
“工匠精神”是个热词。在当前的中国,工匠精神需要涵养,也离不开制度性的引导。希望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能让更多企业筑起对品质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