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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网信办日前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络借贷”一般称之为P2P,指的是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进行的小额借贷交易,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则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P2P是在互联网经济充分发展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资金融通模式,它可以将资金富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互联网这个工具高效率地对接起来,使资金发挥出最大效益。
与国外P2P模式主要以帮助中小微企业打开新的资金融通通道不同,中国迅猛发展的P2P以集资理财为中心,各地搭建的P2P理财平台大多向投资者开出了高额回报承诺。在宏观经济增长不断减速的背景下,这种高额回报其实是这些理财平台为圈钱而开出的“空头支票”,它们只能和投资者玩“击鼓传花”的游戏,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投资者面临血本无归的后果,一些P2P募集者席卷投资款玩失踪,不断引发地区性的社会风波。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出现问题的P2P平台达到1778家,占到全国登记在册的P2P平台总数的四成以上。
一段时间内围绕着P2P出现的风波,表明在金融市场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缝。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其客观原因。2008年年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加快推进经济转型,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持续,以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对金融支持的渴求越来越迫切。以P2P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在资金融通上的简易模式,不仅迎合了市场的需求,也与政府倡导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导向不谋而合,因此最近几年发展很快。但是,在政策面上鼓励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同时,对金融创新模式的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让一些心术不正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需要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监管措施,实现“无缝监管”,使金融创新恪守法制的轨道,否则,它就容易成为脱缰的“野马”,给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带来困扰。此番银监会等四部委加强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正是总结了前期在P2P监管上留下的教训,实现了从以往“无监管”、“弱监管”到现今“有监管”、“强监管”的转化。
《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系列“不得”,向市场发出了清晰的信息:监管部门未来对P2P的监管,将以收紧为主基调。这引起了一些市场人士的疑惑。有专家认为,按照这些规定,将有一半的P2P平台因不符合展业条件而消失。其实,P2P的优势在于集中分散于民间的小额资金,它的资金融通对象只能是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中短期资金,实现金融普惠的目标。至于大中型企业的资金需求,由于P2P通常需要高于银行贷款的回报,因此并无竞争优势。对中小微企业来说,它们在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上本处于劣势,P2P之类金融创新的出现适应了它们的需要,但它们由于自身的局限性,能够提供给P2P的回报也不可能太高。P2P的优势就在于适应了这种市场缝隙,这也是它的市场定位,而不是凭空出现的一种能够产生高额回报的金融工具。
P2P只要恪守这个市场定位,就能够有自己的发展机会。至于有一半P2P平台在新规之下将难以展业,这个分析如果准确,正好说明了前期P2P发展过快,很多平台偏离了其市场定位,充满了风险,它们如果不能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转型,调整方向,关闭掉未必就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