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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巴黎讽刺漫画杂志《查理周刊》因数次刊登讽刺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的漫画而招致伊斯兰极端组织的血腥报复。至今,事态依然在延续。血案之后,奉“言论自由”为最高原则的《查理周刊》封面继续刊登以穆罕默德的形象为主题的漫画,漫画中穆罕默德手持“我是查理”标语,声称“一切都得到宽恕”。然而,整个穆斯林世界不仅没有给予“宽恕”,而是爆发了声势更大的抗议浪潮。
事件的发生也引爆了世界范围内的舆论场。对于极端分子以暴力手段血洗发表令其不满的言论和思想的杂志社的做法,国际舆论表达了同声谴责,但对于《查理周刊》的言行是否恰当、是否越过了言论自由的边界,却争议激烈。
在西方,言论自由被奉为最高的价值,它既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也被视为西方文明的基石。《论自由》一书的作者约翰·密尔认为,言论自由的功用在于挑战权威,以捍卫个人权利以及理性、真理,使之不受到强权的压迫。正因如此,言论自由是有风险的,故需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和法律都承认和保护言论自由。但是,即使在西方国家,法律和社会观念也认为,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比如在法国,反犹、种族歧视言论是受到法律禁止的。被害《查理周刊》主编沙尔伯曾在接受凤凰卫视专访时表示,作为讽刺性杂志,刊登漫画都是在法律容许范围内针砭时弊,并没有刻意去挑衅穆斯林社群。问题是,法律是否就是言论自由的唯一边界,只要不违法,就是可以做的?
法律是人类行为的基本规范,但并非生活中的唯一规范,除了法律,还有伦理。实际上,中外越来越多学者认识到,人际关系、社会秩序主要不是由法律来调节和维护的,而是由约定俗成的规范和伦理来安排和节制的。对于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而言,伦理很重要。言论自由是很重要的价值,但是也必须受到伦理的节制。尤其是作为大众媒体,其言论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更应遵从新闻伦理的约束。当然,伦理有某种主观性、抽象性,不像法律那样明确,但它仍然存在某种确定的原则,这就是对“他者”的尊重、理解和包容,也就是中国古圣先贤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美国著名政治学者亨廷顿早就指出,冷战结束后,影响世界政治格局和国际秩序的主要因素将从过去的意识形态之争转为文明冲突,而化解冲突的方法就是不同文明的对话和沟通。然而近年发生的一些冲突,反映了西方文明的某种缺陷:一是理性崇拜。近代启蒙运动以来,理性主义精神高扬,似乎可以用理性来审判一切,评价一切,凡是不合理性的东西都是愚昧的、野蛮的、落后的。理性主义虽然张扬了人的主体价值,推进了人类对于世界和自身的认识,提升了人类福祉,但是现代学者又指出,理性是有局限的,它并不能解决世界面临的所有问题,尤其是人类的精神问题。二是自我中心。近代以来,西方文明领先于世界,由此养成了一种优越感、傲慢和自我中心,总是以自己所信奉的价值和标准来评判其他文明和文化,并在国际关系中特立独行,将自我利益置于优先的地位。典型的就是在反恐中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将针对西方的攻击行为定义为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强权压迫非西方国家,自我制造对立面,这也许正是西方强权国家在反恐斗争中“越反越恐”的原因。(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