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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广东拟规定,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修订该条例已被列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年内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6月14日《新快报》)。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律规定得过于宽泛且执行力、惩戒力不强,拖欠工资的现象大量存在,每到年底,农民工因为讨薪而导致的劳资冲突,更是年年复年年。
所以,为更好维护劳资双方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而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充分体现了劳动执法的人文、人本主义善意和为劳动者权益多方考量的细致入微精神,值得充分肯定。意料之中的是,上述措施得到了网友们的一片叫好。
可是,有人却不以为然,认为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经营上存在各种不确定性。这样的状况下,要求企业雷打不动在次月10日前必须发出工资,未免太强人所难。的确,企业的现实情况较为复杂,但是这一切,绝不能成为拖欠职工工资的理由,若按此逻辑,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事实上,即使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但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规定或者约定成俗的发薪日,这样的安排,不仅利于企业安排资金调度,更给职工吃了定心丸——试想,如果一家企业的发薪日都是随心所欲的,想在几号发就几号发,这家企业的职工何以安心、定心?更何况,“企业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在时间上也是大有回旋余地,企业完全可以安排好回款等问题,以及时发放工资。
而在目前,工资支付周期相对比较宽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具体的支付日期,导致一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有些劳动者要压两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也容易导致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束手无策。广东省人社厅因此认为,参照合同法等规定作出上述规定,以便劳动执法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若上述条款能审议通过,势必能从时效上大力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不致于欠薪问题每每到年底集中爆发才被重视。
立法硬性规定企业薪酬的支付日期,实在是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治路径。因此,在我看来,立法规定企业何时发薪,不仅大有必要,而且应该大力推广,以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工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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