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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一条“呼吁全国人大组建‘天津爆炸事故调查委员会’”的微信,在朋友圈被不断推送。发布这条信息的是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
在接受北京广播电台采访时,佟丽华解释了自己的初衷:“每个重大事故的背后往往涉及政府规划、安全评估等各个方面,政府部门自行调查的行为是否客观,越来越受到质疑。由监督‘一府两院’的第三方进行事故调查,会更加客观。更何况,宪法早已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相应的监督权。”
对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正在有序进行,呼吁全国人大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只是人大代表个人的观点。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该如何启动,借机探讨一下也无妨。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建国伊始,人大调查质询模式就被写入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1982年宪法增加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的补充条款。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继续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础上,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增加了一款条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对特定问题调查,此前也有人大代表提过建议。1979年11月25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发生后,面对72名石油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的严重后果,就曾有代表呼吁全国人大组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有代表提过相关建议。但是,全国人大至今未启动过该程序。
是什么原因让这一有力的监督措施长期以来处于沉睡状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代表个人建议是无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的。
尽管代表个人建议无法启动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但是面对重大事故,能够运用宪法思维、法律思维建言献策,充分展现了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相信随着宪法思维的深入贯彻,在必要的时候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不会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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