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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了3年多婚姻状况证明之后,民政部门终于决定给群众减负,也给自己减压。近日,民政部内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时强调,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律不再办理;有法律法规依据、确实需要办理的,也要求相关部门直接与民政部门对接,不给当事人增加负担。
《通知》里提到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说通俗点,就是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毕竟我国政务信息化程度比较低,一直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各地民政部门之间还无法连通,跨部门查询更是无从实现。因此,公民婚姻状况发生变动时,除了民政部门,其他部门的确无法及时掌握。
然而,即便有存在的合理性,该证明逐渐被泛用的状况还是给群众带来了不便。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全国民政系统就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841万份,占当年婚姻登记机关工作量的58.5%。为了办出这841万份证明,群众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实在是折腾。
部门间设置的障碍,不能让群众来“跨栏”。部门不愿意承担失察的风险,就让当事人跑腿办各种各样的证明文件,这是不折不扣的懒政思维,必须要改。为此,在《通知》下发前,民政部提前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了共识。
当然,只下发《通知》是远远不够的,相应的后续工作必须跟上。具体来说,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此外,民政部还要继续完善相关政策,与其他部门保持沟通,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绝不让办事群众夹在中间为难。也希望更多的地区和部门能够从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角度,把不必要的证明再减一减,让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群众。
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 201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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