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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母而不救女友”是一种怎样的价值观
沈海平
//www.workercn.cn2015-10-1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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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为检验一位儿子的孝心,人们大多会问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母亲和媳妇同时落水,是先救媳妇还是先救妈?答案其实早就隐含在问题之中:如果你胆敢说先救媳妇,马上会招来讥讽和嘲笑——不孝之子。

  不过在生活中,上述问题更多带有戏谑和玩笑的成分,提问者和答问者都不会认真对待它,这不仅因为问题情境在现实中很少发生,而且它也无从检验一个儿子是否真的有孝心。有趣的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刑法卷却郑重地将这一问题作为考题,而命题者显然是认真的。要知道,这是国家级司法考试,它考察的是考生对于国家法律的掌握程度,命题者显然不会拿司法考试开玩笑。

  今年司法考试刑法卷第52题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其内容是“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其给出的C选项是:“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在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中,C项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只能救出一人的时候,国家要求你先救妈。有法律人士对司法部给出的答案进行了注解和说明:甲对女友只有道义上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司考答案和法律人士的注解从法律逻辑上是对的,而且也符合中国人的道德传统——百善孝为先。作为一个男人,如果在母亲和女友同时遇险时,先救女友而不救母,不仅被视为不孝,而且会招来“重色轻母”的指责。然而,如果“救母而不救女友”确为法律的本意,对这种法律,笔者感受到的是其所透出的寒意与冷酷。生命的价值是相等的,在面对灾难时,社会共同体成员应当平等拥有死的危险和生的机会。如果法律将生命分出等差高下,在发生危险时,有人注定被牺牲,不管这种法律有多么堂皇的理由,其蕴含的价值观都是值得质疑的:难道亲情的价值一定高于人道的价值?

  幸好“母亲与女友遇险,先救谁”只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不用过多去操心。但现实中如果真的发生此类情境,理性和人道的选择应当是:其一,尽可能两个都救。其二,如果受制于客观条件只能救一个,救谁不救谁恐难完全依据法律,还要考虑施救的可能性。显然应根据现场情况和条件,先救最有利于施救、最可能被成功救助的人。其三,如果两者的施救条件相等,当事人可随自己的意志而选择,即使先救女友而不救母亲,虽然道德上有亏(有悖人子的本分和德行),也不至于构成犯罪。须知,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标准是低于道德的,二者不能混同。

  此外,在危险情境下,且不说先救谁,救或不救还要考虑期待可能性问题。如果行为人考虑到自己的生命危险,放弃施救(既不救母,也不救女友),虽然道德上严重有亏,但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法律不能强迫一个人冒生命危险去救助别人。

  就司考答案而言,仅仅说“救女友而不救母”构成不作为犯罪还是不够的。人们要问的是,构成何罪?故意杀人还是遗弃?有法律人士认为,此种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行为人违背了对于其母的赡养(法律表述为“扶养”)义务。然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包含救助被害人生命的义务,大有疑问。另外,应救、能救而不救,性质上形同故意杀人,将其评价为遗弃是不妥当的,因为一般而言,遗弃行为并不直接危及被害人生命,故其罪质、刑罚与故意杀人相比要轻得多。但是,如果将“不救母”的行为评价为(不作为)故意杀人,同样也有疑问。在一般性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的生命危险是由行为人一手制造的,也是行为人可以掌控的(如不给饭吃,让其饿死;有病不给医治,任其死亡等)。而在“见危不救母”的情形中,危险并非来自行为人,也非行为人可以掌控的(行为人自身也面临危险),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值得探究。(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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