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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观上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诚信缺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不法经营策略;一些游客贪便宜、侥幸心理作怪,最终上当受骗。从客观上说,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比如,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异地监管等没有跟上,对一些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偏弱等。
据《新华每日电讯》10月26日报道,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10月25日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对于目前旅游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低价团”、“购物团”现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反对。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5种“不合理低价”的行为,以及涉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就是在提示游客要提高防范意识。
对于“不合理低价游”的种种弊端,相关各方是心知肚明的。然而,总有一些旅行社明知故犯,采用一些拙劣的“小伎俩”引诱游客上当,也总有一些游客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于是出现了一幕幕“旧伤未愈,又添新伤”的怪现象。公众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根治这个旅游市场的顽疾。然而,对于“旅行社和游客一体担责”的规定,一些网友和相关评论却反应不一,褒贬参半。
客观而论,“不合理低价游一体担责”的规定有倒逼游客拒绝参与“低价团”、“购物团”的用意。调查显示,在一些“不合理低价游”纠纷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和游客“合谋”现象。比如,一些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双方达成“默契”,逃避监管。由此发生纠纷后,让游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为过。而相关评论提出国家旅游局的说法有加大游客责任的担忧,也有一定道理,我们不能回避。
其实,发生“不合理低价游”之类的乱象,不外乎两个方面原因。从主观上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诚信缺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不法经营策略;一些游客贪便宜、侥幸心理作怪,最终上当受骗。从客观上说,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比如,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异地监管等没有跟上,对一些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偏弱,等等。
以“不合理低价游”为例,《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而国家旅游局强调“买卖双方承担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签订虚假合同,这也是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致的。可惜的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较好落实,“不合理低价游”乱象在一些地方长时间存在。
我国已经成为旅游大国,国内游和出境游不断增加。净化旅游市场,让每一位游客放心出游,让每一位旅游从业者规范经营,不仅是保障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除“不合理低价游”之类的乱象,归根结底,还要靠法律、制度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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