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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立法:应将“剧本及创意”纳入核心条款
王兴东
//www.workercn.cn2015-12-0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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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该规定原创作者对电影衍生产品的权益

  美国编剧罢工后,争取到影片在手机和网络播放,编剧分得2.5%利润的权利。中国编剧几乎没有享受过任何衍生产品的权益,“草案”中未涉及源头与衍生的权利,模糊了原创与制片企业的法律关系。《伯尔尼公约》第14条第2款中规定:“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即电影完成后,再改成其他形式的文艺作品及衍生产品等等,也必须经原作者授权。原作者对于自己的创意作品,拥有永久性控制权和终极影响力。

  英国女作家罗琳创作的《哈利·波特》拥有图书、电影及衍生产品方面的利益,有效地保障了原创者的权益。当她现身于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向世界昭示了一个国家对于原创者的尊崇程度。

  5.应该规定国家和各级政府建立扶持原创剧本的基金

  建立原创剧本申报评审制度,依法资助和鼓励作者深入生活、开发新剧目,重奖原创者,抵制跟风抄袭、翻旧重拍、闭门造车,提升原创的质量,提高核心竞争力,这是促进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克服无米之炊的有效出路。

  电影剧本作为可以阅读的文字作品,国家应该支持和资助发表电影剧本的刊物,有利于优质创新剧本的发表权,有利于从文学原本上提升电影创意产品的交流和评选,有利于研究剧本在影片摄制中发生的效果,提升原创和二度创作的质量交流。

  6.电影行政审查应该防范侵害原创者权益

  凡侵害原作者和编剧的署名权,拖欠剧本酬金未付清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电影行政审查对损害利害关系人(原作者)权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得在不告知利害关系人情况下发放行政许可。凡与制作方发生法律纠纷的,必须待法院判决结果生效后,方能许可通过,避免带有侵权恶迹的电影扩散到市场上;有证据证明或者经法院判决的,凡抄袭剽窃(包括国外作家)他人创意的情节和内容的剧本,即使影片拍摄完成,也要追究其抄袭剽窃者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吊销其影片放映许可。

  7.国家应该支持建立电影剧本创意注册中心

  依法保护公民的电影故事创意。国家应支持建立剧本创意注册中心,既有注册保护也属创意种子库存。另外,在备案立项中,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有为著作权人维护其创意不被剽窃抄袭的义务。

  电影的精品出自剧本的精品,没有吐丝之蚕就没有丝绸之路,没有剧本原创就没有电影产业之路,新中国首部电影法规应该将剧本创意置于首要规范的法定内容,护根才能有果。

  (作者系第九、十、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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