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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集体理性何以实现?
王金胜
//www.workercn.cn2016-01-05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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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最大共识。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环境治理理应成为既符合个人利益也符合社会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

  在经济学上,以群体利益为出发点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被称为集体理性。显然,保护环境就是当今社会的集体理性。但这一集体理性却很难从个体的理性行为中实现,表现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自我做起等环保口号和理念倡导多年,但个体自觉主动保护环境的行为供给仍然不足,而破坏环境的行为却供给过剩。是什么使得环境保护的集体理性难以实现呢?

  环境保护集体理性难以形成的原因

  环境保护这一集体理性难以变为集体行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社会关系来看,环境保护的外部性特征,使个体寄希望于搭便车。在一个既定的区域内,大家同处一片天空,享用着同一处水源,但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给其他人会带来福利的改善,却很难获得相应的补偿,个人率先采取行动的动力不足。因此,很多人把环境保护寄希望于其他人的行动,让自己在别人环境保护的行为中搭便车而获利。

  二是从个体理性来看,环境保护(或损害)的个人收益与成本并不一致,使个体采取环保行为的内在动力不足。在经济学看来,个体都是根据个体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来进行决策的。当环境保护的个人收益并不能弥补个体成本支出的时候,采取行动的动力不足,个体行为供给不足,反之,则供给过剩。个体的环境保护行为需要个体付出较多的成本,如财产、效用、舒适度等。但个体的付出对整个环境改善的总体影响却很少。由于个体获得的收益并不能够弥补福利损失,进而导致个体的环保行为供给不足。

  三是环保监督和惩戒机制的滞后使个体产生环境损害的机会主义行为。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假定,人都是具有自私倾向的经济人,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人们会倾向于采取以邻为壑的行为来谋取个人私利。因此,需要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监督和惩戒个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从我国实践来看,尽管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但对个体环境损害行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仍然滞后。

  形成民众环境保护集体理性的建议

  按照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民众环保行为的形成需要发挥制度引导和约束的功能,管束人们的环境损害行为,引导民众的环境保护行为,形成民众环境保护的集体理性。

  一是完善民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法律法规对民众行为具有强制性。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来改变对环境损害的生活行为,鼓励环境保护的生活行为。如建立生活垃圾强制性分类法规、处理和清理废弃物的法律法规等,以约束个体的环境损害行为。

  二是运用环境经济手段激励民众的环境保护行为。从国际实践来看,对民众个体生活中的环境损害(保护)行为建立法律法规面临很多困难,因此,国际上更多采取环境经济手段来激励民众的环境保护行为。如对环境保护行为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补贴,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惩罚,通过影响民众的经济利益,发挥市场的作用,激励民众积极形成环境保护的行为。如实行阶梯性电价、水价以激励民众减少电能和水资源的消耗;在提高公交出行舒适度和通达率的同时,提高汽油价格以激励民众树立绿色出行方式;建立生活废弃物回收体系以减少生活废弃物乱丢乱弃的行为等。

  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众环境保护(损害)行为信息监测体系。因民众环境行为缺乏监测评估,使许多个体对环境保护缺乏足够的敬畏和动力,得不到有效的奖惩。因此,要加大民众环境行为信息监测系统的投入,建立覆盖全面、评估科学、记录完整、奖惩有效的信息监测体系。如利用各种视频监控,对民众的环境损害或保护行为进行监测评估;利用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用气量等对民众节约资源能源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等,根据这些监测评估信息对民众环境保护行为进行分类监管,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的奖惩。

  四是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教育宣传,使民众形成关心环境保护、践行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于民众环境保护的行为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民众环境损害的行为也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曝光批评,以形成外界舆论的监督约束机制。(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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