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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追责需充分回应核心关切
朱珉迕
//www.workercn.cn2016-02-02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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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众等待已久之后,“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终于公之于众。据新华社1月31日深夜通报,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27名公检法系统人员被处以不同等级的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官方消息称,在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追责。但这份历时一年多追责给出的清单,却激起了进一步的质疑。除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而“依法另案处理”外,27名相关人员受到的处分最高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均未牵涉刑事追责。无论是呼格吉勒图的家人还是诸多网友均认为,这样的追责力度相对于冤死的生命,显得过于轻描淡写。

  追责究竟是轻是重,又是否合法合理?按理说,冤案追责同样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找到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据此合理定责。对相关责任人,党纪和行政处罚是否到位,又是否应当追究刑责,也应当交由客观公正的调查回答,并不能完全倚靠公众直觉。

  另一方面,公众对追责结果的诸多质疑,也绝不应被视作无足轻重。就这场惊动全国、堪称里程碑性质的冤案平反而言,目前的追责结果不仅在公众直觉上造成显著落差,更在于其对追责的过程、定责的依据以及主责机关身份都语焉不详。避开了这些关键信息,也就避开了当事人亲属与公众的核心关切。

  因程序失当造成的冤假错案,是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莫大伤害,也是对法治的莫大伤害;要弥合冤案带来的创伤,平反、赔偿之外更需追责。在司法体系内部,错案追究制度早已有之,《检察官法》等法律亦有相关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明确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终身负责当然意味着有错追责,这是公众时刻盯着的敏感环节;而唯有充分追责,才可能确立公众的法治信念、捍卫法治信仰。

  然而,与近年加大的冤案平反力度相比,冤案追责的力度却多少有点不相匹配。“呼格案”之前,有媒体曾盘点近年10起备受关注的冤案,结果发现,除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5青年抢劫杀人案等3起冤案已经进行追责; 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启动追责程序,暂无下文; 其他案件则未明确启动追责程序。面对舆论追问,不少办案机构都以“不清楚”、“不了解”、“不回应”等态度对之,使诸多冤案追责渐渐变成悬案。

  事实上,现行法律体系中虽有明确的错案追究制度,对追责标准、过程和公开程度却鲜有细化规范。从“实然”的角度,一些地方对冤案追责情况不予公开,或是通过内部渠道“悄悄解决”,有时并不构成过错。但另一方面,法治除了恪守“实然”的底线,还需有“应然”的追求,即不仅严格在法律框架内履行追责程序,更应通过有效公开来接受监督、打消疑虑、回应关切。唯此,才不至于助长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猜疑,才能缓解舆论的撕裂。

  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阳光是形成共识的重要因子。前不久社会热议的“快播案”,正是由于审判过程的高度公开,引起各界充分讨论,结果舆论场上非理性声音虽众,却也渐渐被理性、专业的分析所覆盖,最终成为一堂很好的普法教育课。而类似“呼格案”这样的冤案追责,同样需要拥有类似的公开自觉——现时环境下,一味“无可奉告”,或以含糊的表述轻言终结,只可能将公众舆论一边倒地推向怀疑论和反对方。无论对于解决个案还是建构共识,这样的一边倒只会让裂痕越来越深,距理想越来越远。

  就在“呼格案”追责结果公布的次日上午,蒙冤服刑23年的陈满得到了平反。浙江省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因原判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故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陈满案的后续追责,必然将成为舆论聚焦的新热点。这方面,并未走到终点的“呼格案”,也许能提供特别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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