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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公共监护机制
汪昌莲
//www.workercn.cn2016-02-16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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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除了向监护人追责、撤销资格之外,留守儿童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等行为,将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

  记得有首儿歌:“有妈的孩子像个宝,没妈的孩子像根草”,唱出了孤儿的忧伤。然而,对于留守儿童来说,有妈的孩子也像根草,皆由他们已经成为“变相孤儿”。在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面积向城市转移的今天,全国有近6100万留守儿童散落在广大农村各个角落里,像野草一样自生自长。由于长年缺乏亲情的抚慰与关怀,他们的性格内向、自卑、悲观、孤僻,有的孩子产生种种心理疾病,如感情脆弱、自暴自弃、焦虑自闭、悲观消极等。加上农村基础教育落后,导致孩子们厌学、逃学、辍学情况非常严重,有的流落街头,甚至走上犯罪之路;有的不幸被拐骗或利诱,成为血汗工厂的童工;有的遭遇溺水、中毒等意外事故,生命之花过早凋谢。

  在我国,留守儿童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家庭应该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暖港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我国在留守儿童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留守儿童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留守儿童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就难以遏制。

  可见,建立完善留守儿童监护干预制度,非常必要。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除了向监护人追责、撤销资格之外,留守儿童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留守儿童的保护责任。同时,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

  事实上,完善社会干预机制,化解公众隐忧和焦虑,已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到留守儿童保护和救助,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监护体系,重点救助那些留守儿童及失去父母关爱的孩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让打工子弟在城市获得平等教育机会,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发展成果,从公共救助和留守儿童保护制度中真正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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