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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永远比监管鲜活,侵权往往走在维权的前头。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与维权组织必须不断跟进,不仅要有及时发现新问题的敏锐眼光,更要有持之以恒的常态化维权行为
今天是“3·15”,又是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一天,消费维权的声音格外嘹亮,人们积攒一年的能量找到了一个宣泄的出口,几乎到处都能感受到个体权利的张扬。
就在此前的两天,深圳市消委会发布了2015年深圳发生的多宗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包括金地名峰精装房陷“质量门”、龙泓国际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倒闭致使市民50万元学费“打水漂”等,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多个方面。这些维权案例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较强烈的反响,对于帮助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很有助益。
其实在深圳,天天都是“3·15”。作为改革开放的最前沿,深圳市已形成“立法先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司法保障”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体系,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等一系列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已成为消费维权的坚强保障。
为了把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真正落到实处,市政府及消委会等组织秉承务实、创新的精神,与时俱进,随着民众不断刷新消费方式而及时提高监管能力,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使得权益保护工作能跟得上各种新出现的消费争议,在平息争端、确定规则的同时,客观上也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升温。
比如,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消费争议也急剧上升。同时,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相关取证、认定等方面存在的现实困难,消费者维权往往并不轻松。很多时候,明明知道一些商家存在不端经营,乃至涉嫌恶意欺诈,但因为涉及到诸多认知上的难题,或者干脆就是出于某种固化的行政惯性,相关监管部门、维权组织往往束手无策。针对这样的情况,市消委会积极面对新生事物,以创新思维、灵活机制与有力举措,坚定不移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拉手网单方面终止活动”为例,市消委会面对复杂的利益纠纷,不惮烦、不退缩,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判定拉手网的行为属违约行为。这一案例也为层出不穷的网络团购侵权事件,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判例标杆。
一般而言,与侵权一样,消费维权也多为一些固定套路,监管者只要依据过往的经验与案例,即可轻松裁定责任、明确处置办法。但是,现实永远比监管鲜活,侵权往往走在维权的前头。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与维权组织必须不断跟进,不仅要有及时发现新问题的敏锐眼光,更要有持之以恒的常态化维权行为,这样才有可能有效阻击花样翻新的侵权行为。
一个城市的生机与活力,不仅仅体现在产品技术与发展路径的创新上,也体现在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维护消费者权益上。也就是说,在管理上既要“放”,也要“收”;一“放”一“收”,尽得风流。没有“放”,则不可能成其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而没有“收”,则不可能成其为“国际性消费中心城市”。深圳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积极努力,为此做了最好的注脚。
无论如何,只要民众的权利主张不变,只要监管部门依然保持足够的敏感,并通过不断的规训强化企业的边界意识与商业理性,则我们有理由对深圳的消费环境保持足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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