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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作为环境管理核心制度之一,其目的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公众参与是环评制度关键的一道法定程序。然而,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却已成为环评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
在环评报告书的公众参与章节,绝大多数都是完美无瑕的,90%以上甚至近乎100%的支持票,个位数的弃权票,几无反对票。可果真是这样吗?显然不是。环保部门受理后一公示,就会有很多公众提出意见。一查,造假甚至到了已不在世的人。
建设单位为什么要造假呢?究其主因,无外乎两个:一是公众参与的范围有意回避了真正有意见的人。二是担心没有高支持率项目过不了环保部门的关。
环评造假,公众不满意,环境难改善。因此,打假成了各级环保部门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方面,重拳出击。对造假的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进行通报、吊销资质。有的还要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追究审查不严的渎职责任。另一方面,循循善诱。制定科学详尽的公众参与导则,环保部门无微不至指导建设单位应当如何正确地进行公众参与。然而,打假打了这么多年,效果显然不尽人意。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公众参与在实践中演变成了项目过关的一道必经程序,建设单位是做给环保部门看的,而不是给自己做的。所以,建设单位只是在走程序、走过场。
那么,公众参与到底应该是谁的事?为谁做的?我们不妨反思一下环评公众参与原本的功能定位。环评公众参与是从美国学来的。美国的环评公众参与起源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的美国因大量建设项目落地也引起了大规模的邻避运动。为解决这一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而环评就是落实公众参与的政策工具。从这一点上来说,环评就是为公众参与而生的。
公众参与制度的设计原理,就是要通过它来发现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问题解决了,项目才能安然落地。因此,公众参与显然是建设单位自己的事。公众参与不是简单的投票选举,不是民主投票。
那么,如何让公众参与回归其功能本位,回归其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只需一招——实行公众参与造假召回,即借鉴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环保部门受理环评后,一经发现公众参与不充分、弄虚作假,一律召回。
这一招,有几个好处:一是建设单位会有内生动力去真正做公众参与。因为,只要造假就不受理环评,项目过不了关。二是环保部门不用去担负不该其担负也担负不了的审查公众参与真实性的责任。因为,作为一个项目,尤其是线性工程,如一条铁路线可能涉及几千万户沿线居民,要求环保部门去查真伪,难度可想而知。三是环保部门也无需去替建设单位做公众参与导则了。因为,形形色色的各类项目特点各异,建设单位只要用心真心做公众参与,会根据各自的项目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各显神通,效果会更好。(作者系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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