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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
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积极履行稳定“第一责任”,主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其中,法律服务在服务全市重大战略实施、重点工作开展,服务民计民生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截至6月底,全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解答电话咨询16194人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工作站接待法律咨询179006人次,公证咨询188473人次;各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举办法治讲座3475次,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76405人次,提供法律意见64198条。为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保障改善民生,市司法局采取前瞻性策略,以“四化”(即均等化、标准化、便捷化、精品化)为目标,科学部署法律服务行业的全面发展,全方位提升法律服务品质,营造出政府重视、社会支持、普遍参与、广泛受惠的良好局面。要实现服务均等化。通过转移支付合理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区域均等,通过标准化建设实现城乡均等,重点保障低收入群体、农民工群体和残疾人群体等。要实现服务标准化。区政府要确定统一的最低保障标准,财力较强的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实体平台建设标准化,制定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工作评价等具体标准。要实现服务便捷化。公证机构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机制;法律援助在法律服务点实现预约申请,保障“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畅通,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要实现服务精品化。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道路,大力培育、引进能够承担重大复杂、新型法律服务业务,具有开发前沿法律服务产品能力的品牌单位和高端人才,从根本上改变法律人才结构性过剩与结构性短缺等问题。努力打造在全国具有较大辐射力、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机构。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居民
切实抓好市、区、街乡镇三级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法律服务站的建设和规范化运行。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各项法律服务资源进驻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从利民便民角度,努力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在临街、一楼的方便位置,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服务,集中、免费受理和解决群众需要的基本法律服务事项。努力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全覆盖。以村(居)委员会为依托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站,服务站设一名法律顾问,并配备其他工作人员。公共法律服务站在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就近解决群众基本法律咨询、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和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治在身边。
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利民工程
以为全民提供均等普惠、优质便捷、可持续的法律服务为目标,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群众需求最大,群众受益最大的部分服务内容,制成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列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到基层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公益法律服务长效机制,解决一些地区财力不足、法律资源相对短缺的问题。完善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工作机制。律师主动深入全市1000多个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以“律师服务进社区”、组建律师法律顾问团等活动为载体,积极为群众提供各种专项法律服务,与基层组织紧密配合,多种手段推进源头化解矛盾,承担社会责任,为群众排忧解难。
深入推进法律援助惠民工程
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现应援尽援。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司法所、村(居)、监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畅通申请渠道,简化审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推进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公证、司法鉴定对困难群众的收费减免制度。
着力发展现代法律服务
围绕服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鼓励在天津建立品牌好、实力强的较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引导建立主要从事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知识产权等专业特色明显的专业所。整合服务资源,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优势,有效防控法律风险,促进市场经济依法、规范运行。深入推进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力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有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实现公证法律服务试点对接。优化法律服务环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进财税、社会保障和人才培养选用等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努力推进司法鉴定地方立法进程,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责任保险和风险储备金制度,为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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