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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保“合二为一”仍有路要走
吴学安
//www.workercn.cn2016-08-24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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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截至目前,全国已有河北、湖北、内蒙古、江西、新疆、北京等17个省区市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

  看病有医保,这是民生大事。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导致我国医保制度呈现出了城乡二元分割的局面,城市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则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虽然在各自的范围内都为参保者医疗保障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一直以来也因为两者巨大的差异而颇受诟病。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保两种制度城乡分割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参保人员待遇不均衡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居民“同病同院医保报销却不同”的现象在现实中极为普遍。尤其是“新农合”,普遍存在门诊补偿低,报销范围较小,大医院报销比例较低的问题。二是医保制度的不统一和碎片化,带来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和不合理负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符合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不仅让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拥有相同的医疗保障权,还有助于方便群众,尤其是农民在更大范围内报销,降低看病难度。其次,通过整合医保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办公资源和相关信息,有助于降低管理和经办成本,促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服务效率。再次,医疗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参保规模越大,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越强。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两个基金合并,参保人数大幅增长,基金池扩大,更能提高基金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代表着全民医保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适应人口流动性的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积极探索也为全国范围内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然而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现实中仍有不少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是筹资问题。目前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并不完全一样,一般都是城镇高于农村,有的地方差距还比较大,这就为二者合一带来了最现实的困难。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需要基层组织负责筹集,尤其是“新农合”,往往还需要乡村两级组织大力宣传和发动,耗费比较大的人力物力才能够完成筹集资金的任务。因此整合医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改善筹资分担结构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逐步过渡。

  其次是管理体制问题。就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而言,管理体制是二者合一的一大障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一直由两个机构、两套管理人员采用两套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并且各自制定相关政策。因此,理顺管理体制是推进二者整合的先决条件和组织保障。加之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工作涉及部门多、层面广,尤其是牵涉到相关部门的权属利益问题,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过程中,如何理顺管理体制问题需妥善考虑。应该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经办服务,增强基金的安全性和管理的规范性,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补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尚有待摸索。

  再次是医保控费压力问题。医保待遇提高后极有可能会刺激医保报销费用的增长,基金支付会大幅增加,压力不可小觑。因此需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制度设计,研究出台一套合理的利益奖惩机制,包括鼓励公立医院以更低的价格采购药品等,控制医保基金的整体开支。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关键的突破口在于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具体的整合方案与路线,同时加快推进相关领域医疗体制改革,为城乡居民医保整合扫清障碍。各地在推进工作时,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顺畅衔接、平稳过渡。要妥善处理整合前后特殊保障政策的衔接,避免因个别特殊保障政策的调整而导致参保人员待遇暂时性下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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