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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逐渐形成了惩于事后、防于事前、防惩并举的反腐思路,如养廉先养心,表彰廉吏,斥责贪官,立制反腐,铁腕治贪——
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文化遗产
李传印
//www.workercn.cn2014-12-01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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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惩于事后、防于事前、防惩并举的反腐倡廉思路和方法

  反腐与倡廉,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反腐必须倡廉,倡廉的基础是切实的反腐。历代王朝在与腐败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惩于事后、防于事前、防惩并举的反腐思路。在中国古代林林总总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中,如下四个方面对于当下反对腐败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其一,正人先正己,养廉先养心。

  在私有观念还存在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欲求,都有人性的弱点和阴暗面。如果人的欲求得不到有效约束并超过合理的界限,腐败就容易滋生。治腐先治心,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只有扎好心灵篱笆,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才能淡泊名利,抵御诱惑,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提出了许多治腐心、养廉心的思想认识,也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儒家把人生目标定位于成仁成圣,主张官吏要正身修己,仁民爱物,这些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学校教育和相关考试制度浸润到人们的心中,起到了很好的防贪拒腐的作用,中国古代一些清官廉吏,如东汉的杨震、明代的海瑞都是儒家文化的忠实信奉者和践行者。宋代吕本中撰写《官箴》,强调“为官之法”,惟有清、慎、勤。包拯以遗训的方式为子孙立下规矩,“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周公把商纣王作为反面教材,规劝周武王、周成王要敬畏天命,要立君王之德,不可贪图安逸,弃德任刑,这些教育内容都保留在《尚书》中的《多士》、《无逸》、《多方》等篇章中。

  其二,表彰廉吏,斥责贪官。

  在中国古代社会潜规则盛行,要做一名清官廉吏确实不容易,压力很大,要抵御金钱美色的诱惑,要排除大大小小权力的干预,要摆脱复杂人情世故的羁绊。为官清正廉洁,就意味着要失去许多物质利益,甚至可能失去权力,失去朋友,失去亲情。从中国古代倡廉的历史实际看,表彰清官廉吏,不让“老实人”吃亏,不失为倡廉行廉的有效办法。

  司马迁《史记》设立《循吏列传》以后,历代正史大多设有《循吏传》《良吏传》,宋代费枢专门撰著《廉吏传》,让“以不贪为宝”的子罕、“一钱太守”刘宠、“二不尚书”范景文等廉吏彪炳史册。历代封建统治者也都注意褒扬“廉吏”、“循吏”,通过增秩、升迁和死后追赠追谥等方式,树立廉吏的形象,通过廉吏的言行表率作用给予社会正能量,弘扬正气,荡涤官场歪风邪气。汉代南阳太守召信臣节俭清廉,为民兴利,人称“召父”。蜀郡太守文翁兴办学校,勤政为民,政声显著。汉哀帝下诏为文翁立祠,又命郡二千石官员奉祀召信臣坟冢。诸葛亮一生鞠躬尽瘁,死后追赠“武穆侯”印绶,谥为“忠武侯”。

  与表彰廉吏相对应的,是对贪官污吏进行无情的谴责和鞭挞。我国历史上早期称贪污为墨罪,也称赃罪,“贪以败官为墨”,贪腐在人们的心目中就是污黑不净。《诗经》对那些居官行贪,或凭借政治地位和权势攫取各种非法利益的贪人用“败类”予以贬斥,表明人们对于贪腐的憎恨和厌恶。明清时期文学家更是把百姓对贪腐的憎恨融入小说、戏曲、笔记之中,嬉笑怒骂。

  清廉光荣,贪腐可耻,表廉吏,斥贪官,一褒一贬,让清廉者名垂史册,将贪腐者钉上历史耻辱柱,善恶彰显,是非明辨,引导人心向善。

  其三,立制反腐,巡察地方。

  官吏的道德自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腐败,但这种软性约束弹性很大,效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中国古代政治家们也领悟到,只有依靠较完备的法制,才能保证行政机构的有效运行,有效遏制腐败和处置腐败。所以,无论是皋陶之刑、《禹刑》,还是《秦律》、《唐律》对贪腐都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在防治腐败的制度中,最有创新意义的,一是察举、考试任官制度,二是刺史巡察郡县制度。

  防治腐败首先要把好官吏的入口,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一套良好的官场“准入”制度。什么样的官是好官?一是有“德”,二是尚“清”,即廉洁。为了选到高素质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两汉时期,察举贤良方正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防止“察举”中有违规行为,先秦时的秦国就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即举贤者要负终身连带责任。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其次,对官吏进行有效监督,形成权力的制衡。汉武帝设立十三部(州)刺史,刺史受命于皇帝,代皇帝定期巡察地方,以“六条问事”,主要巡察地方二千石等高官的腐败行为。刺史虽然只有六百石,但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守相,行政级别虽低,但任重职大。刺史巡察郡县,对于整肃吏治,发现和震慑腐败,笼络民心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四,铁腕治贪,形成威慑。

  在中国古代,遏制腐败的一个手段就是重典反腐,甚至运用严刑酷法惩贪。夏朝时定了“昏、墨、贼、杀”之刑,贪墨之官是要掉脑袋的。商朝凡是收受贿赂的贪官都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即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以示羞辱。西周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

  汉代重用一批铁面无私的循吏,对贪腐者进行定向打击。北魏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仅太和八年被处死的贪官就达40多人。明朝更是重典治贪的典型。在《大明律》《大诰》之外,朱元璋组织人员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朱元璋反腐惩贪的决心大,力度强,措施有力,对于贪腐者确实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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