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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不适用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在文化领域,改革开放的成果需要法律来巩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事业的诸多方面需要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我们必须加快文化立法的进程,提高文化立法质量,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
加快文化立法是深化改革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更大的政治智慧深化改革,朝着十八大指引的改革开放方向前进。十八大报告在谈到文化体制改革时指出,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文化领域不断出现新问题,新兴文化业态不断呈现,出现各种新兴文化经营模式、融资模式等,在监管时往往出现无法可依、无法可适的情况,权利和义务无法认定,没有可以遵守的规范。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经济发展和文化改革。文化的强弱,是一个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文化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要坚定理想信念,坚信在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会加快文化立法,不断完善文化立法,改革创新,走以发展促文化,以文化谋发展的全面深化改革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文化立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99年3月15日,文化部发布《文化立法纲要》指出,文化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现阶段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考虑中国文化的历史传统、现实发展、民族特色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的前提下,根据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文化立法的目标、内容和步骤,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立法纲要发布以来,我国先后出台和修订了《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电影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征求意见稿)、《文物保护法》和《旅游法》等法律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和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并且公共文化保障立法也在推进。时代在发展,文化立法也要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以适应发展变化的情况。
加快文化立法首先应该从一般法律的立法入手。按照立法的难易程度,对比较没有争议的、敏感度小的先进行立法。第一,对立法条件完全成熟的列入全国人大立法的议事日程,比如图书馆法、电影法、文化馆法、博物馆法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第二,对立法条件已基本具备,但是还存在难点和问题的,应尽快加强研究,在适当的时候立法,比如广播电视法、演出法、文化产业发展法、文化社团组织法、互联网法和文化企业法等。第三,对争议较大的和法律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较为密切的新闻法和出版法,要加强理论研究,借鉴先进国家的成熟法律,争取早日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并满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法律。
其次是地方法规和行政性法规的制定。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本世纪初开始,我们在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比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深化省直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意见》的通知等。这些法规对吉林省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在文化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出版、发行、电影和部分非时政类报刊、文艺院团、广电网络等进行改制。改制后的企业迅速焕发活力,极大地丰富和活跃了文化市场。在政府的主导下,对公益性文化单位进行改革,向公众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革命纪念馆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我省比较突出的是长影集团和吉林出版集团的改革试点,这些都是在地方性法规的支持下取得的成绩。
现阶段文化立法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针对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制定一系列地方法规和行政性法规等,这些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们要不断深化文化改革,加快文化立法,不断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创新,为创造良好的文化发展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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