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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要求社会主义的法律必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公平正义。善治要求政府与公民共同对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良好的管理。良法善治既要重法条,以严格明确的法律规范为遵循,更要重“法魂”,把握法律的价值取向与精神内涵;既发挥法治规范作用,也重视德治调节作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里的善法就是今天所说的良法。没有良法,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更不可能法治天下。人是法律的中心,满足人的需求是治理社会、制定法律的基础,设定公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民。良法善治所要求的法律必须具有正当取向、符合客观实际、内部协调统一、程序科学民主。在我国,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社会正义的良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的立改废释并举,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立良法,意在谋善治。善治既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强制规范,也离不开人们认可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道德的调节指引。善治的前提是法治。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但善治的侧重点不应是控制,而应是协调。在一个利益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应通过多种途径沟通、整合不同利益和价值观念,通过谈判、调解、妥协等多种方式化解冲突,注重运用各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因此,法治是实现善治的一种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善治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历史经验表明,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在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应看到,在一定意义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建设法治中国应在发挥法治优势前提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保持一定的范围,不能用来规范人的内心灵魂。在法律与道德等各种调控手段中,法治须确立边界,为德治留下空间。因为法律可以规范行为,却难以净化心灵;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固化幸福;可以导引生活,却难以浓化感情。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一种规则控制,不是具体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全部参与,而且在法治社会建设实践中也应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发挥道德教化作用,让对立双方解怨泯仇,使公众的生活日益安宁、和谐而温情。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评价不是并列平行的,而是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当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发生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因此,真正的良法善治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促进道德建设;一手抓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建构法治文化。这就是两手并举,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