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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是“简陋、野蛮、残酷”的吗?为何却与中华传统灿烂文明相匹配呢?
近代以来,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有些纠结。为什么?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在1902年沈家本修律的时候解体了,我们目前的法言法语源自西方。在古代与近代两种不同的语境中研究法律史,如果我们不借助现在的法律语言来谈法治的话,我们就会和国际社会、国际学界脱轨,也难以在国际学界取得发言权或话语权。因此法律史学者一方面要复原中国古代法律的原貌,告诉诸位,中国古代法是怎样的;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解释清楚,古代的法在近代社会当中有一些什么样的影响,其与现代法律的关系是什么。这真是非常纠结的问题。
也许是因为如此,直至现在,我们对中国古代法仍处在深深的误解之中。误解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以西方标准来品评中国古代,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至少是没有西方人引以为自豪的民法。二是近代中国在学习西方的法治时,简单将法家当成法治的传统资源,而批判儒家。
法家的“法”是“制度”的意思。翻译成现代汉语,法家就是制度家。我们要探究的是法家“法”的概念和我们现在“法”的概念,究竟是吻合的还是南辕北辙的?大家知道法家的“法”和君主专制主义相联系。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和什么相联系?应该与民主制度相联系。所以在一些形式要件上,法家的法也许和我们现在的法有一些吻合,但在实质内容上两者却是水火不容的。那么当我们用现代的法治摒弃了法家君主专制主义的法的时候,中国古代的法还剩下什么?有人说中国古代的法就是刑。现在法史教材也说中国古代的法“重刑轻民”、“以刑为主”。这也是一种误解。说中国古代的法“以刑为主”,那只是法家和秦始皇的“法”。自汉以后,中国古代的法是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的法。在此有必要说说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先说民法,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一直为现代法学界诟病。那么中国古代社会靠什么解决家庭、婚姻、邻里间的纠纷,靠什么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秩序,从实质看中国古代当然也有类似现在民法的一些规定和原则。那么中国的民法在什么地方?中国古代的民法就在“礼”中。中国古代没有国家制定的民法,以现代法学的标准来看是一种缺陷。
历史的看问题,那未必不是古人的一种智慧。因为中国古代是农耕社会,是熟人社会。“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风俗为民法之母,什么样的法能“统一”王朝所辖的生活于如此辽阔地域中却又风俗迥异的人们言行?在熟人社会中,还有什么比礼对人们言行的约束更合理、更简约,而且更有效的规范吗?
再说宪法,也有法学界的同仁认为,中国古代法就是制度的堆砌,没有精神、没有理论。大家知道,一个文明社会必有其相匹配的法。那么中国古代法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黑洞吗?说到中国古代法就以“简陋、野蛮、残酷”来形容,那么野蛮、残酷的法,怎么能匹配辉煌的中华文明?其实,中国古代法与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简陋,也并不是缺乏理论与精神的支持。只是近代以来我们在法的研究中摒弃了礼,而礼恰恰是中国古代法的核心所在,是中国古代法制定的依据,是法的灵魂。中国古人愿意追问善法、恶法,用古人的话来说即“祥法”、“虐法”。祥法、虐法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礼。一般来讲,符合礼的法,就是善法,也是老百姓能够接受并遵守的法。礼的正当性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共识,并不是统治者强加于人们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共识,因为其产生于人们共同生活的经验中。就功能、性质而言,礼在中国古代社会起到了现在所说的宪法的某些作用。在统治者要求老百姓做顺民的同时,老百姓也可以依据礼来评判帝王,约束帝王。礼在中国古代几千年正是起着这种作用。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统治者不守礼,《诗经》中就记载当时的老百姓骂道:“人而无礼,胡不遄死?”你连礼都不遵守了,还不如赶快去死。汉朝的时候礼教复兴。中国古代社会历经数千年,许多制度条文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被废除了,但是镌刻在人们心目当中的礼始终没有变。礼在中国古代社会所起的就是创制、复制和修复的作用,这就类似宪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我们不能说中国古代没有宪法。
民法、宪法、权利观念等等,中国古代没有这样的概念,但不是说没有可以比拟的因素,没有这样的资源。这些资源更多的需要从儒家而不是法家思想当中去寻找。比如儒家对礼的阐述。
儒家的思想凝聚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共识,“共识”非常的重要。我们现在法律上一些问题的产生,就是因为找不到共识。比如,我在明德楼课堂里告诉学生,“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你根据法律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在保障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等我出了门,打上的,出租车司机师傅会问:你是教什么的。我就很害怕,一般我会说是教历史的。为什么不敢说是教法律的?师傅会生气。司机师傅会说“什么法律,不就是治理老百姓的吗?”一下子就回到了秦始皇时代,连汉朝都不到。知识分子讲的法,强调的是权利的维护。而许多掌握了公权力的人,讲法时则只强调秩序,讲的是法家的法。其实,我们今天寻找法治的传统资源,更应该讲儒家的法。(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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