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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街道七府坟南一社区出租屋中,饱受病魔折磨的24岁太原女孩陈奕如,向前来看望自己的慈善机构表达了身后捐献器官回报社会的意愿。现场温馨感人,但一些媒体展开的采访攻势,诸如“你如果不在了,想过爸爸妈妈的感受吗”“想对爸爸妈妈留下什么遗言”之类戳人心肺的话,却令这位坚强的女孩闻听后泪如雨下。笔者不忍卒闻,只能默默离开。当这些媒体同行拿着采访笔记和录音满意而归,开始一如往常的熟练采编操作时,有没有想过这个残破的家庭、这个身处炼狱的女孩在承受着什么?
因拍摄《饥饿的苏丹》照片而获得普利策奖的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之死,同样令人唏嘘不已。这张照片在引起全世界关注非洲难民的同时,对卡特“为什么不先救人”的诘责如潮而来。照片获奖不久,1994年7月27日,人们发现年仅33岁的卡特在一辆汽车里自杀了。人们在他的座位上找到一张纸条,上面写道:“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的程度。”有评论一针见血地指出,卡特是死于媒体的重压之下。
这些事情警示我们,尽管媒体有表达的自由,但这不等于没有限制。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媒体来讲,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情是必不可少的。
如今,公众对媒体最不满意的是一些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炒作、造假和不负责任,有的不但超出了道德底线,甚至触及了法律。这些问题和现象,无不涉及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新闻伦理道德的缺失。究其原因,与对媒体从业人员“新闻伦理道德”的养成教育重视不够不无关系。
当然,出现伦理道德问题的不只是媒体从业人员,其他行业也有类似的问题。人们之所以格外重视媒体从业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是因为媒体具有的“放大效应”。一个编辑记者的伦理道德问题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一家媒体的伦理道德问题也不仅是一个单位的问题,媒体从业人员和新闻单位伦理道德水准的高下,对社会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从表面上看,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注意力和获得更多的广告赞助就需要“搏出位”,从而将压力从上而下一层层转嫁到前线记者身上,导致有的人一味追求“卖点”,把新闻伦理和道德观念置之脑后。从深层次探究,却与我们在新闻工作的实践中比较注重从政治的角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思考和分析问题,而忽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考量息息相关。如何努力避免在满足一部分受众知情权的同时,伤害或者影响另一部分受众的情绪和心理,这个处理新闻的“角度”,媒体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一些经验教训也告诫我们,这样做对当事人的伤害是巨大的。比如,对于悍匪周克华在苏湘渝等省份的银行门前杀人越货之事,毫无疑问要通过媒体的力量严厉震慑犯罪分子。可有的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不惜长途跋涉到周克华家乡,找到与其犯罪行为毫无瓜葛的年迈双亲,描写了很多细节,还配发了照片。这些“勤奋的同行”所挖到的隐私,固然能够满足大众窥探欲,殊不知“罪不及妻孥”,这样做对无辜者是一次心灵摧残,是有悖伦理道德的。
再比如,无所顾忌地追求新闻“娱乐化”“刺激性”,追求把新闻做得所谓“好玩”的倾向。演员李亚鹏的孩子出生后,因有唇裂,成了一些媒体追逐的对象,有的媒体甚至开出高价购买其女儿的照片,由于得不到,一些网站竟挂出其他女婴唇裂的照片。媒体之所以这样做,是打着“受众有这个需求”的招牌。对受众需求要作分析,分析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新闻伦理道德,对合情合理的需求要满足,不合情、不合理的需求绝不能迎合。
虽然,最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有关于新闻记者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规范,但也不尽完善。在我国对媒体的监督,还主要依靠媒体自身和社会监督,监督不明确就给一些媒体“打擦边球”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媒体的自身监督也往往只是形式大于内容,即使有“纪律”,有“查处”,也往往止于“内部处理”。这实质上是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加强精神、文化和道德修养的要求,也就是用自身素养的提高来把好传播新闻信息的伦理道德“关口”。
这些年,我国新闻事业发展很快,大量年轻人加入到媒体队伍中来,同时也要看到,媒体从业人员的流动量很大,短期行为现象增多,商业气息弥漫,职业的忠诚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新闻伦理道德的养成教育,既有紧迫性,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对新闻单位来说,要把新闻伦理道德的养成教育摆上议事日程,解析身边的案例,总结本单位的经验教训,这样看得见、摸得着,容易记住;对媒体从业人员来说,要自觉强化新闻伦理道德的理念,意识到自己的伦理选择对社会、对受众的重要性,从而审慎地行使好党和人民给予的新闻“传播权”,稳妥地处理好有可能造成伦理问题的新闻信息,不要因为竞争激烈抢新闻而放松“约束”,在伦理道德上形成负面影响;对传媒研究单位来说,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新闻伦理道德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
我们相信:新闻道德的进步必然会带动社会道德的进步。优秀新闻作品与新闻伦理道德的这场拉锯战,最终会找到一个完美的支点。(作者:山西日报政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