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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入刑不仅仅要明确替考者的刑事责任,更要明确组织作弊者及其他帮助作弊者等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行为性质的轻重制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今年高考当天,在江西南昌发生的大规模有组织替考事件被媒体曝光,引起舆论哗然。日前,因此次替考事件被开除学籍的一名大学生“枪手”致电《南方都市报》,表示了对自己行为的懊悔,同时赞同替考罪应入刑,以此遏制替考行为。从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到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再到今年江西替考案,大规模、有组织的替考行为屡禁不止,替考入刑的呼声越来越大。
替考行为,其实不仅仅是“雇主”和“枪手”个人的失信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它侵犯了其他所有正常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像高考这样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就业权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考试,替考行为打破了原来考试的公平性,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目前,我国针对替考行为的处理依据主要是教育部2004年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组织团伙作弊,以及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予以解聘,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当事人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替考行为的处理明显偏轻,一个人的作弊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其他所有学生的利益,影响到整个考试的公平性,最后的处理结果却仅仅是开除或取消考试资格。如此低的犯罪成本导致一些学生“枪手”和一些职能部门的公职人员为了经济利益多次以身试法。尽管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目前刑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替考的罪名。
在以往的判例中,如果替考者通过伪造证件,瞒过监考老师审查进行替考,司法机关可以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定罪。但对于明目张胆地拿着雇主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直接进场的替考,却因刑法中没有明确罪名而无法定罪。在越来越多的要求替考入刑、严惩作弊者的呼声中,笔者认为,替考行为应当上升到刑法高度来惩戒,但如何入刑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替考入刑不仅仅是说替考者本人入刑,更为关键的是对替考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如何规制和处罚。从目前曝光的几起高考舞弊案来看,大多是有组织、有规模的作弊行为。作弊的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集团化、链条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参与者动辄十几人、几十人,并分工明确、环环相扣。正是这些人基于各自私利组成了利益链条,形成了作弊组织,才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敢于冒险替考,越来越多的人敢于花钱雇人考试。所以,替考入刑不仅仅要明确替考者的刑事责任,更要明确组织作弊者及其他帮助作弊者等人的刑事责任,并根据行为性质的轻重制定不同的量刑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6月24日刚刚经过全国人大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就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根据该草案的规定,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有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立法初衷即是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作用。该草案如能早日公布实施,将通过打击替考作弊行为,还考试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实现教育的真正公平。(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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