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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智库是公共部门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之一。由社会组织的特点所决定,社会智库联系人群广,在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研究方面有其优势(如社团),在发动力量、资金筹集方面能力突出(如基金会)。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发展制度供给还存在不足,如参与决策、税收优惠、职称评定等,影响了社会智库的能力提升、资金筹集、人才吸引,阻碍了社会智库的发展。《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及时出台,在优化政策环境的同时,提出加强规范与引导,有助于使社会智库立足非营利组织优势,创新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和作用。
政策环境优化带来发展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智库发展迅速。但由于公共政策供给不足,社会智库获取资源的能力还很有限,“缺乏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性安排,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意见》的出台,旨在优化政策环境,为社会智库带来新的机遇。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社合作关系。本次《意见》的出台,旨在“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有利于构建政府与社会智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合作治理机制。一方面,社会智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并从政策研究、制定到实施、反馈、评估各个环节,“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与政府进行全方位合作。另一方面,加强政府和社会智库之间的交流合作。《意见》提出要“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提供了社会智库人员向党政机关流动的政策依据,也为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发挥决策优势提供了可行路径。此外,《意见》“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贡献才智”,这为社会组织界别的设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有利于加快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如学会、研究会),贴近市场主体(如行业协会、商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如公益类社团),贴近基层(如基层社会组织),受体制束缚少、创新动力强(如社会服务机构中的民办研究机构),资金充足(如基金会),保障社会智库在决策过程中的参与渠道和权利,能够加快我国公共政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
有利于解决社会智库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问题。与其他类型智库相比,社会智库成果转化为公共政策的难度更大,渠道更少。《意见》强调“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为社会智库提供了成果转化的基础条件,也丰富了对社会智库成果的评价机制。
有效规范引导提供重要保障
要落实扶持政策,使社会智库发展环境得到优化,必须对社会智库进行规范引导。否则,政府与社会智库的信任关系将难以建立,系列扶持政策的实施落地将面临阻碍。《意见》的出台,为社会智库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立对社会智库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意见》确立了自我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监管体系。《意见》重视社会智库的自律,强调完善内部治理与内部管理;突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对社会智库的协同监管;强调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以及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意见》强调对社会智库的登记管理、负责人责任、活动管理、人财物、信息公开、党建等方面实施全面监督,并通过双重负责体制,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智库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规范与引导社会智库的目标具有多重性。这是基于社会组织发展实际的考量,是建立政府与社会智库信任关系的路径之一,更是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保障。加强对社会智库的规范与引导,有助于提高社会智库成果供给的公共性,符合国家和民族利益。此外,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发展的手段中不仅有对社会智库的要求,也有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是规范和服务的统一。要保证党和政府创新决策机制,为社会智库参与决策过程提供服务平台、资金、人力资源、党建、外事等必要条件;对社会智库的培育扶持到位的同时,减少政府对社会智库的干预和不公平对待;鼓励社会组织依章自治,确保其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社会化的运作方式。规范与引导的终极目标,是促进社会智库的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智库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舆论引导、社会服务、公共外交等重要功能。
(作者:朱晓红,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社会企业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