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法治思维,就是在法治理念指导下,按照法治根本要求、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分析、判断、处理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习主席对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高度重视。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在这方面下大力气,以法治意识的增强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将本职工作做得更好,进一步提高部队战斗力。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在部分领导干部中,法治思维还比较欠缺,依法办事能力还有待加强,有的将权力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的有法不依、弃法不用,置法于不顾,制定各种土政策、土规定,遇事靠土办法解决问题;有的不讲法律程序,不尊重基层群众的法律诉求,对群众讲法治、重规章的诉求持排斥态度;有的对别人法律要求严,将自己置于法律约束之外,法律装在手电筒里,只照别人不照自己,等等。诸如此类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规制度的落实,也影响和干扰了正常的办事秩序,同时还影响到党的形象、干部队伍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现。这些问题必须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中予以纠正,切实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强调提高法治思维,说得具体一点,就是在处理问题时,要坚持法律优先的原则。
一是在选择处理问题的规则依据时,做到法律优先。对任何问题的处理,都要有理有据。是凭传统做法、多年经验、个人好恶、上级打招呼,还是凭法律法规办事,是对我们是否具有法律意识的重要检验。注重法治思维,就是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处理问题的方式、手段和程度是否有法律依据,只有合乎法律,才能理直气壮地去做;在法律法规上找不到依据,就要慎做或不做。在有的单位,干部提升、士官选改、士兵考学等问题之所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处理这些问题不能依据政策法规,而是凭条子、关系和个人感情等,这就不免有失公平,引发矛盾。因此,在选择处理问题的规则依据时做到法律优先,这不仅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合乎民心民意,减少矛盾和冲突。
二是在选择处理问题的途径时,做到法律路径优先。处理问题的路径很多,如人们常说的“私下了断”、“集体表决”、“以功抵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都是人们常见的处理问题路径。但不难看到,这些处理问题的路径都带有明显的主观意志和个人好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仅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而且必将造成管理工作混乱,引发更多、更大的矛盾和冲突。注重法治思维,就是在处理各种问题时首先选择法律渠道,也就是按照法律要求、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来处理问题。只要是在法规中找到依据的,就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通过法律路径处理问题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和权力的权威性。
三是在使用干部时,坚持依法办事的人优先。有依法办事的人,才能有依法办事的事。再好的法律,最终都要靠人去贯彻实施。领导干部注重法治思维,就是要注重使用坚持依法办事的人和培养部属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在有个别领导干部对部属依法办事不是很欣赏,觉得过于刻板或疲软,而对那些以“狠”带兵或“灵活”办事的人反而看重。工作中这样做貌似取得更高的绩效,实际上因为运用了非正常渠道和手段,其效果既不可能持久,也会因人的变化而导致结果发生变化。注重使用依法办事的人,可以使得一个单位的工作走上法治的轨道、正常的轨道和科学的轨道。从大的方面讲,可以有效地保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和制度的落实;从小的方面讲,可以减少官兵之间、兵兵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是部队正规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优先使用依法办事的人,同选人用人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四是在对个人行为进行点验时,法律法规标准优先。“正人先正己”。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无形的感召力,也是一种看不见的能力,我们讲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领导干部首先要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言行,切实做到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动。人们常常看到,有的单位执行法规制度,总是阻力重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贯彻法规的人自己不执行法规,甚至带头违犯法规。本来应该按政策制度选人用人,有的却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任何情况下领导干部都不得收受部属礼品礼金,有的却是不送礼不办事、送了礼乱办事。诸如此类,就不可能有资格要求下级遵守法规、依法行事。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首先要使自己知法、守法,确保一切行为都符合法律要求,这样,要求他人尊重法律、在法治范围内行动才有号召力和权威性。(作者单位:武警江西省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