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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学学习民法的时候,还不知道隐私为何物。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当时讨论到了“隐私”这个概念。大家都理解成是阴私,甚至是将其当作贬义词来理解,因为那时大家根本没有隐私的观念。
恰好在第二年,我受中美法学教育基金会资助,赴美国密歇根大学进修。在出国之前要进行例行的培训,教育部的官员给我们做报告,特别强调说中国人到美国去,总要向别人刨根究底问年龄、工作、家庭成员、婚姻状况等,这些问题美国人听到都很厌烦,因为这实际上有可能侵害他们的隐私。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开始意识到原来隐私并非阴私,它还是个人私生活自由的一种体现。
我在美国学习后,就对隐私这个概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结果发现,隐私权这个概念确实是美国人的一大发明。这一概念是沃伦(Wall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其1890年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最早提出的,现在它不仅仅是普通法上的权利,甚至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这个词不仅仅是在官员口中常常出现,在普通民众心目中也根深蒂固。比如说,在美国,未经许可不能进入他人办公室,否则可能侵害了他人隐私。更不要说私闯民宅,因为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物权,更是侵害了他人的空间隐私。我记得当时在密歇根学习时,美国曾经发生一个故事,一个外国人有可能想问路,敲一户人家的门,半天没人回应,后来其推门进入,结果被户主开枪打死。但后来据说被告也被无罪释放,原因是受害人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tresspass)。
隐私是自由的重要内容。按照很多美国学者的看法,美国关于隐私权价值理念,是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他们认为这是美国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美国在建国以前,就有一批被认为是清教徒的人认为,英国过于腐败,太奢侈了,他们来到美国,要谋求一种新的生活。这些人被称为保守的清教徒。现在这股力量在美国仍然是很强大的。但是这些人在建国以前一直受到英国人的压迫,所以他们以自由作为其追求目标。这种理念对美国隐私权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影响。
美国的隐私和欧洲大陆隐私概念的区别究竟在哪里?耶鲁大学一位教授叫惠特曼(Whitman),他专门写了一篇文章比较两者的区别,二者实际上的区别在于,美国的隐私权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而欧洲人的隐私权观念建立在人格尊严基础之上。欧洲人在民法上为什么那么强调隐私呢?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但是美国人不是这样认为的,美国人认为保护隐私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他们认为独处是自由的一个基本范畴,后来隐私的内涵发展为私生活的自由、自主,强调的都是以自由为隐私的基础。欧洲为什么会以人格尊严为隐私权观念的基础呢?据惠特曼的考证,这主要因为在二战期间人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的践踏。因此当战后在反思纳粹统治的悲剧的时候,人们普遍认为应当恢复的是人格尊严,建立隐私权的概念。因为这两种价值理念的区别,所以产生了美国的隐私权和欧洲的隐私权的巨大区别。
现在隐私的概念已经风靡一时,对隐私的保护成为法律上具有普遍共识性的问题。没有隐私就没有真正的自由,这是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已经进入到工业社会或曰陌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是没有所谓的隐私的,就像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说的,一个人对邻居家的老母鸡一天下几只蛋都很熟悉,小孩子都是邻居看着长大的,无所谓隐私的问题。但是在一个工业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中,人们居住在高楼大厦之中,邻居之间可能完全不熟悉,没有什么交流,住在对面的两户人家,生活数十年也不知道对方姓名,这就提供了隐私权存在的社会环境,在这样一个陌生人社会,隐私的观念强烈而普遍。(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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