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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的最后裁决必有缺陷
斯特凡·塔尔蒙
//www.workercn.cn2016-07-08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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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律宾向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将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其最后裁决。中国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既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接受仲裁结果,因为该仲裁案的主题事项本质上属于“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范围”,特别是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享有的主权”。仲裁庭的管辖权仅限于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该《公约》并不规制领土主权争端。

  该案的最后裁决将基于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而作出。在那份裁决作出之前,中国指出,在南海的争端实际上是关于领土主权的争端,因此仲裁庭对这类争端没有管辖权。仲裁庭在裁决中否定了中国的这一反对意见。尽管仲裁庭仅认定其对菲律宾15项诉求中的7项直接或在一定条件下具有管辖权,并将其对剩余诉求的管辖权留至最后裁决进行处理,但是仲裁庭裁定,菲律宾的第1项至第14项诉求都没有反映关于领土主权的争端,而是构成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法律争端。对于第15项诉求,仲裁庭无法确定是否存在争端,因为这一诉求并不清楚。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存在一些严重错误,并建立在非常规程序的基础上,这使其任何最后裁决的正确性都存在问题。

  仲裁庭的管辖权并非不受限制。仲裁庭自己就指出,证明在每一个诉求中都存在争端是行使管辖权的“门槛要求”,而且这一争端必须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争端在国际法中被定义为“对于法律或事实观点的分歧,是双方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的冲突”。当事方之间发生了某些事件并不足以说明存在“法律观点的分歧”。这些事件必须使得当事方“采取了与对方截然相反的、定义清晰的法律立场”,而且当事一方的立场必须被另一方积极反对。仲裁庭要做的是客观地认定争端是否存在。与国际法院相比,仲裁庭在认定争端是否存在时所选用的标准相当宽松。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所有413个段落中,只有14个段落被用于讨论当事方之间就菲律宾所提15项诉求是否存在争端这个问题。仲裁庭注意到,中国“一般没有就(南海中的)特定海洋地物的地位表达观点”。因此,仲裁庭无法确认中国就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中的九个单独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产生的海洋权利表示过积极反对。于是,在无法直接确认当事方之间就地物的地位存在争端的情况下,仲裁庭转而开始“推论”该争端的存在。国际法院曾以国家的沉默或未能就一项主张作出回应来作出推论,但与国际法院不同,本案仲裁庭明知中国的明确法律立场是什么,却仍然反其道而行之,人为“创造”出有关地物地位的争端。

  中国在多个场合明确表示,南沙群岛被视为一个法律和地理意义上的单元,因此不存在单个海洋地物的海洋权益问题。例如,中国在其2011年致联合国秘书长的一份照会中表示,“南沙群岛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这样看来,一边是中国基于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另一边是菲律宾基于南沙群岛中的单个海洋地物提出主张。为了证明在单个海洋地物的地位及海洋权利问题上存在争端,菲律宾要求仲裁庭考察中国的2011年照会,却在引用该照会时篡改了其中的用词,将动词的单数“is”变成了复数“are”(译者注:在中国照会中,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南沙群岛”一词使用的是单数,意思是“南沙群岛”是一个整体概念)。通过这一篡改,菲律宾误导人们相信中国是以单个海洋地物主张海洋权利的,但事实上中国主张海洋权利的基础是作为一个整体单元的南沙群岛。仲裁庭接受并采信了菲律宾对中国立场的错误解读,认为中国以单个海洋地物主张海洋权利,并因此得出了双方就南沙群岛的单个海洋地物的地位存在争端的结论。这一做法严重削弱了仲裁庭的权威性。

  此外,仲裁庭认定了纯属臆造的争端,这种争端完全建立在“假想”的基础上。例如,在仲裁庭之外,菲律宾自20世纪70年代后半段就开始像中国一样主张对黄岩岛的主权。即便在仲裁程序进行之时,菲律宾还继续主张黄岩岛是“菲律宾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在仲裁庭上,菲律宾却声称双方就菲律宾在黄岩岛周围的(中国)领海内的“传统捕鱼权”存在争端。仲裁庭接受了菲律宾臆造的情境,并且在“假设中国对黄岩岛的主权主张是正确的”这一前提下继续审理该诉求。鉴于菲律宾向来仅仅主张对黄岩岛的主权,而从未主张过什么传统捕鱼权,菲律宾的这一诉求不可能被中国予以积极反对。

  如果没有这些推论、误读和假设,仲裁庭的结论本应是双方就菲律宾第3、第4、第6、第7和第10项诉求并不存在法律争端。另外,在没有争端的情况下,《公约》第283条所要求的就通过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这些(并不存在的)争端交换意见,也不可能存在。

  仲裁庭还将中国把南海中的岛群作为地理整体单元主张海洋权利的立场错误解释为通过南海某些单个海洋地物主张海洋权利,借此否定中国基于有关争端实际上都是领土主权争端而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反对。中国同菲律宾和越南一样,一向对南海中作为地理整体单元的岛群主张主权。菲律宾专门为应付仲裁程序而改变了它的立场,还人为地将长期存在的主权争端重新定性为关于单个海洋地物的地位和海洋权益的争端。然而,单个海洋地物的地位以及中国在南海有关行动的合法性,均有赖于中国对南海中作为整体的岛群所提出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主张的有效性。如果仲裁庭认真考察了中国的实际立场,就会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中的“真实争端”是关于这些岛群的领土主权的,因此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最好的例证是,如果中国对这些作为整体的岛群的领土主张得到确认的话,那么菲律宾几乎所有的诉求都将灰飞烟灭。仲裁庭无视中国对作为整体的岛群提出的主权主张,非但无助于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真实争端”,反而纵容了菲律宾为满足《公约》对管辖权提出的要求而精心炮制的人造争端。由此看来,仲裁庭本应裁定其对菲律宾的第1、第2、第4、第5、第8、第9项诉求以及第12(a)和12(c)项诉求没有管辖权。

  除了这些管辖权问题,仲裁庭还令人吃惊地无视程序标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接受了菲律宾中途新提出的仲裁诉求,这些诉求与菲律宾最初在仲裁通知中所列举的诉求具有实质性差异,并至少部分地改变了争端的主题事项。仲裁庭还对纯粹臆造的争端发表意见,并且将没有指明任何特定争端的不充分的诉求留至实体阶段审理。这些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而是直击善治正义的命门。如果仲裁庭有意维护其司法职能及其完整性,那它本应以第11、第12(b)、第14以及第15项诉求不具有可受理性为由而不予受理。

  由于仲裁庭在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上作出的裁定是其作出最后裁决的基础,这些管辖权错误和程序性瑕疵也将会削弱其最后裁决的可信度和质量,并为中国拒绝仲裁庭的最后裁决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作者系德国波恩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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