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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作出判决后,该案并没有完全结束。肇始于1951年底的“三反”运动以及后来广泛开展的“五反”运动,对本案又险些产生影响。
发生在上世纪50年代初的乔铭勋诈骗案,是共和国建立后审理的第一起不法资本家的案件,并开启了轰轰烈烈的“五反”运动之先河。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1950年11月25日,时任天津橡胶工业同业公会主任委员的乔铭勋以该会会员代表人身份与订货人华北军区后勤军需部订立了承做蓬式雨衣的合同。合同约定“订货人应按期交货,倘承制厂延误交货期限,迟交部分,每逾期一天,按迟交数之宗旨处违约金百分之一,承制厂如逾期十五天仍不能全部交货时,订货人有权不受合同约束,得另行购买,承制厂应立即将所收订款结清,除将余款退还订货人并按未交货物部分总值处以百分之十五过期违约金”。此外合同中还约定承做的雨衣“其中汽油的用量为每匹4.5加仑,承制厂制造雨衣纯利润为百分之五。”
合同签订后,乔铭勋将从华北军需部领到的全部雨衣副料费的百分之五十,私自存入银行生息,直至同年12月26日才召集震中、远东等七家橡胶厂将任务分包出去,造成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和大量次品的出现。当然,乔铭勋延期交货也有客观原因:合同签订后原料价格和工人工资都大幅上涨。由于订购的雨衣是为抗美援朝志愿军使用的,因而华北军需部立即向上级机关进行了报告,同时向天津市人民检察署报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署对此案极为重视,也立即向最高人民检察署汇报。最高人民检察署派人与军方取得联系,并向华北局刘澜涛书记、中央军委聂荣臻元帅、中央财经委员会李富春主任等汇报案情。
检察署为何对此案如此重视和谨慎,原因有三:一是不知如何定性。该案讨论中,一种意见认为乔铭勋将加工订货资金存入银行获利无可非议。甚至连国家工商局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都有人认为,资本家就是要赚钱,可以不受合同规定的百分之五利润的约束获取更高利润。他的所作所为不算违法。二是雨衣是军需品,事关抗美援朝。三是因为乔铭勋身份特殊。乔铭勋是天津橡胶工业的领军人物,在当时的天津工商界举足轻重,同时又是民主建国会成员,属于“统战”的对象。经侦查检察机关认为乔铭勋有抬高成本、蓄意欺骗政府、影响军需供应等犯罪事实,影响恶劣,违反了《共同纲领》中关于公私兼顾的规定,于1951年4月向天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人民日报》也以《天津市逮捕诈取国家巨款的奸商乔铭勋——该犯承做军用雨衣提高成本扣留货款非法投机贻误军需》为题对该案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并对乔案进行了评论,认为“这次事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主要责任显然应由乔犯担负。”《天津日报》除报道案情外,还将案件提升到政治高度,“在天津市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蓬勃展开,巩固国防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第一等的任务的今天,乔铭勋这种恶劣的行为,不仅丧失了一个爱国公民的起码的道德责任,而且玷污了天津市工商业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解放军的光荣传统,显然是极端错误的。乔铭勋不但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同时并将为全市的爱国工业者所不齿。”
在这种背景下,同年12月10日天津市人民法院以犯诈欺罪作出刑事判决,但考虑到乔的特殊身份,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此案发生的时候,中国的刑事法律还极不健全,因而判决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条文。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作出判决后,该案并没有完全结束。肇始于1951年底的“三反”运动以及后来广泛开展的“五反”运动,对本案又险些产生影响。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运动中则又发现许多贪污背后都与私营工商业者有着一定关系,于是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开展“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斗争的指示,“五反”运动正式开始。“五反”中,各方都认为该案处罚偏轻,掀起了一阵重新审判的呼声。法院也将有关资料发往检察机关,希望检察机关重新提起诉讼,以便法院重新对该案进行审理。但可能又是考虑到乔的特殊身份,本案最后不了了之。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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