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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之诚信
刘峰
//www.workercn.cn2015-05-08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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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房子成为很多人的心结,买房子变成了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欺诈和陷阱无处不在,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数不胜数。我们来看一则发生在元朝的房产买卖故事。

  有个男子叫麻合抹,他有一套祖传的房产,因为手头紧,所以想卖掉。他首先给自己的亲戚和街坊四邻发了帖子,说自己这套老房子要卖,要价中统宝钞150锭,谁愿意买?结果没人想买。怎么办呢?找中介吧!麻合抹联系了一个叫蔡八郎的房产中介,蔡八郎为他引荐了一个叫阿老丁的买家。

  双方请来了房产估价师,当时叫做“官牙”,评估这套房产的价值,结论是就值中统宝钞60锭,比他当初的叫价差了一大半。可是,双方还是成交了。按照约定,房产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都由买方承担。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同,这桩交易就算完成了。

  讲史者语:在房产买卖中,有个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房子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优先购买出售的房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不过,如果房子是要卖给房主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承租人就无权优先购买了。

  古代也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卖房子要“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所以,故事中的麻合抹才给亲戚和四邻发帖子询问。不过,他漫天要价,大家都不买,最后以叫价的五分之二卖给了别人。如果是在今天,这种做法就侵犯了他人的优先购买权,而且缺乏诚信,有价格欺诈的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麻合抹的亲戚和街坊邻居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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