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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明确
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坚持“一企一策”
明确突出政府组织领导作用,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及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www.workercn.cn2016-07-21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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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高柱 记者李娜)近日,四川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提出坚持“一企(矿)一策”原则,切实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分流、退养、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帮扶4类安置渠道,其中,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问题被重点提及。

  《意见》就职工安置工作明确4项基本原则:即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突出政府组织领导作用;实行“一企(矿)一策”;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及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等。

  《意见》还对去产能过程中加强社会保障衔接方面作出规定,如兼并重组企业参保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有欠缴应按规定补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社保接续转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低保政策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等。在组织保障方面,要求各级政府明确职责任务、指导企业制定职工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强化风险监控;加强舆论引导等。

  《意见》提出4类职工安置渠道和具体实施要求。一是挖掘企业潜力,依托现有场地、设施、技术等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在内部安置一批富余人员,比如给予培训补贴、稳岗补贴。二是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比如举办专场招聘会、对困难人员给予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三是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确实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生活费、缴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的时候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是托底帮扶,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

  此外,在《意见》中还重点提及了关于要积极稳妥处理劳动关系的问题。要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拖欠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法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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