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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无论是对于国家层面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还是对于微观层面企业投融资活动,法治的意义都十分重大
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到面,进度和成果超出预期。目前,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我们同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同2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态度积极。这其中,以亚投行、丝路基金为代表的“资金融通”,保证了一批标志性项目的落地和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8项要求,其中有一条是专门关于金融方面的,就是要切实推进金融创新,创新国际化的融资模式,深化金融领域合作,打造多层次金融平台,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可见,投融资问题直接关系到“一带一路”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和成功。如何才能建立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我认为,加强法律研究、法学交流和法治建设,非常重要。因此,我想就如何理解法治在“一带一路”建设尤其在“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方面的作用谈点认识和体会,然后就中国法学会如何参与其中发挥作用、如何跟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机构加强合作提几条想法和建议。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无论是对于国家层面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还是对于微观层面企业投融资活动,法治的意义都十分重大。从国家层面上讲,“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的前提,在于沿线国家愿意甚至积极参加“一带一路”战略,而决定沿线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合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法治互信。如果其他国家与我国之间对彼此的法治化水平不了解、不信任、不认可,那么双方的合作就会困难重重。因此,一方面,我国要加强法治建设,积极加入和严格遵守有关的国际条约,不断完善法律和政策,公平执法,公正司法,尽快从法律大国迈向法治强国,同时把我国法治发展的成果宣传出去。可以说,我们不断走出去的过程,就是法治不断进步、不断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于210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就是为了努力提高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增强法治互信。另一方面,我们还要通过法学法律交往,共同推动法治进程。走出去的过程,不是经济单兵突进的过程,而要有法治相伴,以法治为后盾。经济上的长远合作、大型项目的合作,必然要求国家之间有合作的法治基础,取得基本的法治共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我理解,“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不仅限于经济发展战略,同时也是法治发展战略,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宣传我国法治建设成果、树立法治大国乃至强国形象的作用不可估量。
从具体企业或具体项目来讲,则要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和法治状况复杂多元,不同的国家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法律不同,在国家安全、反垄断、环境保护、劳工、税务以及行业限制等方面都有完全迥异的规定,相关政策与法律还经常因外部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因此,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应当首要关注的问题。没有法律作为支撑的合作是脆弱的,充满着法律风险的合作是不可能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在服务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企业必须要充分了解、研究并尊重当地的法律制度,高度重视法律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海外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各种问题,努力塑造中国企业守法诚信的形象。为此,除了企业自身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加强法律风险防控之外,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法律服务机构也应当帮助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为企业提供强大的法律人才和法律方案支持,为企业走出去并且做强做大保驾护航。正是这个意义上讲,我认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企业走出去,必须与法律同行。
正是由于法律在构建“一带一路”建设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决定了中国法学会应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国家顺利实施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战略尽力尽责。事实上,自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提出“一带一路”伟大战略构想以来,中国法学会就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定位为自己重要的职责、任务和中心工作之一,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建立法律合作和投资领域纠纷解决机制,搭建法律交流平台,邀请、组织非洲国家法律部门的人员与到非洲投资的企业家进行交流,对非洲、东盟、东北亚开展法律人才培训;二是组织内地与台港澳两岸四地的专家学者举办专题研讨会,汇聚智慧,凝聚共识,为台港澳地区参与“一带一路”合作提供支持;三是设立和发布“一带一路”系列课题,组织引领专家学者集中研究“一带一路”法律问题;四是组织中国法学会所属的50多个全国性法学社团广泛举办以“一带一路”为主题的年会、学术研讨会,形成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营造良好的理论氛围和舆论氛围;五是组织引导相关法学社团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进行了深入有效的探讨。
接下来,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紧密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实施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学会作为中国法学、法律界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的政治优势、法律人才优势、第三方优势。具体来讲,有以下几条想法和建议:
一是加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状况进行系统研究的力度。既要研究这些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及其沿革,也要研究这些国家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具体法律适用。既要研究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合作项目所存在的法律风险、所出现的法律纠纷以及处理结果,也要研究他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发生的法律纠纷及其处理结果。并且,建立法律和案例数据库,进行大数据分析,开展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法律风险预警,积极为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成为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战略的重要智库。
二是不同部门形成协同研究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研究成果共享。“一带一路”建设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经济、政治、法律、军事、文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一带一路”问题的研究,应当是有关部门携起手来,共同研究,实现资源利用和研究效益的最大化。就中国法学会而言,我们一直倡导法律研究要服务于国家的中心工作和经济发展战略,强调法律研究要与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接,重视法律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跟我们共同设立课题,共同开展研究,实现数据、信息、研究成果的“三共享”。
三是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充分利用好中国法学会搭建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律交流平台,跟中国法学会共同创办新平台。中国法学会已经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5个重要法学、法律组织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在派团互访、学术研讨、法律人才培训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合作。中国法学会先后倡议发起并建立了十个国际区域性论坛。三年来,上述论坛主动配合“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开展了一系列重要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我们欢迎中央有关部门和企业利用上述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研究和交流,也欢迎跟我们共同开辟新平台,加强合作。
四是共同开展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建设海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涉外法律人才严重缺乏,是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重大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近年来,我们开展面向国外的法律人才培训工作希望能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律协、仲裁机构共同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为广大企业走出去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通过建立海外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我国企业合法合理的利益。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机制,在服务国家外交大局、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都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未来,我们希望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各位同仁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本文为作者在“一带一路”建设投融资研讨会暨《“一带一路”国家法律风险报告》新书发布会上的讲话,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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