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为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内江市总工会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高效率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并纳入市委市政府专项目标和市总工会综合目标考核,推动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维权,将劳动争议处理在早期、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到2013年底,全市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社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成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成率力争达到85%以上。
二是明确建设要求。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和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织已建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和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工作力度。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和企业要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同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逐步实现区域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网络体系全覆盖。
三是明确建设规范。已建立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社区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作用。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要依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司法所等部门,设立规范、精简、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分管工会工作的乡镇(街道)或社区工会主席担任,人员一般为5—7人组成。工业园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委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荐产生,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名推荐,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提名推荐,被推荐担任委员的人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调解委员会主任按相关法律规定产生,人员一般为4-6人,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一致;规模以下企业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印章、有制度、有人员、有调解室、有调解记录。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工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和有较高法律水平职工代表组成,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姚宗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