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零负团费,游客不能缺位
//www.workercn.cn2015-10-29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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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成年人和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管理部门和社会,个体的觉醒也是抵制非法行为与社会乱象的重要力量。
近日,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国家旅游局发布三点旅游提示,希望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相关行为。其中特别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这些年来,国内旅游业迅猛发展,各种旅游纠纷、诉讼也层出不穷。以零负团费为特征的“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成为引发旅游纠纷的导火索。香港发生的内地游客因拒绝高价购物被殴致死,就是最新一起类似恶性事件。
旅游提示的发布,表明“不合理低价游”仍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倘若法律执行有力,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何须三令五申?虽然《旅游法》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各种低价团、零负团仍屡见不鲜。从这个角度来讲,旅游提示的发布,凸显了旅游监管与执法的尴尬处境。
监管与执法面临尴尬,除执法力量薄弱以及涉及多部门、多地区联动等问题,还和《旅游法》不够完善有关。如与“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有关的《旅游法》第35条,规范对象是旅行社而非游客。当初立法时可能考虑的是,“不合理低价游”损害的是游客的权益,却没有料到,有些游客为贪小便宜或受旅行社诱导,会和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这也给旅游监管与执法造成被动。
旅游提示是基于《旅游法》等法规,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重申,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超越现行法规。不过,虚假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若发生纠纷,游客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还可能为此担负法律责任。而如果旅行社存在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强制购物等情节,则已违反相关法规。就此而论,国家旅游局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监督和处理。相关提示所指游客若签订虚假合同“还将受到处理”,应是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出台的行政规章。
值得强调的是,抵制零负团等“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该担负起责任。一方面,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揽客,游客也应自觉抵制;另一方面,事实证明,各种低价团、零负团正是引发旅游纠纷的根源之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远离旅游陷阱,游客就不能自己往火坑里跳。
作为旅游消费者,可以吐槽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也可以抱怨旅游行业乱象丛生,但作为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成年人和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管理部门和社会,个体的觉醒也是抵制非法行为与社会乱象的重要力量。(顾昀)
近日,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国家旅游局发布三点旅游提示,希望游客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相关行为。其中特别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这些年来,国内旅游业迅猛发展,各种旅游纠纷、诉讼也层出不穷。以零负团费为特征的“不合理低价游”,往往成为引发旅游纠纷的导火索。香港发生的内地游客因拒绝高价购物被殴致死,就是最新一起类似恶性事件。
旅游提示的发布,表明“不合理低价游”仍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倘若法律执行有力,违法行为被有效遏制,何须三令五申?虽然《旅游法》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但各种低价团、零负团仍屡见不鲜。从这个角度来讲,旅游提示的发布,凸显了旅游监管与执法的尴尬处境。
监管与执法面临尴尬,除执法力量薄弱以及涉及多部门、多地区联动等问题,还和《旅游法》不够完善有关。如与“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有关的《旅游法》第35条,规范对象是旅行社而非游客。当初立法时可能考虑的是,“不合理低价游”损害的是游客的权益,却没有料到,有些游客为贪小便宜或受旅行社诱导,会和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这也给旅游监管与执法造成被动。
旅游提示是基于《旅游法》等法规,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重申,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超越现行法规。不过,虚假合同本身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若发生纠纷,游客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还可能为此担负法律责任。而如果旅行社存在以不合理低价揽客、强制购物等情节,则已违反相关法规。就此而论,国家旅游局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行规范监督和处理。相关提示所指游客若签订虚假合同“还将受到处理”,应是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出台的行政规章。
值得强调的是,抵制零负团等“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该担负起责任。一方面,法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揽客,游客也应自觉抵制;另一方面,事实证明,各种低价团、零负团正是引发旅游纠纷的根源之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想远离旅游陷阱,游客就不能自己往火坑里跳。
作为旅游消费者,可以吐槽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也可以抱怨旅游行业乱象丛生,但作为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成年人和遵纪守法的公民,不能把所有问题都推给管理部门和社会,个体的觉醒也是抵制非法行为与社会乱象的重要力量。(顾昀)
编辑:施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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