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4日,我台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27号终审民事判决书,判定我台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侵害了原告金阿欢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我台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此案从2011年10月31日由温州市民金阿欢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我台侵犯商标专用权为开端,2012年5月23日开庭,在法院判决前金阿欢撤诉。2013年1月8日,金阿欢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我台与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侵权,2014年9月29日,一审判决我台侵权不成立,金阿欢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6日二审开庭,12月21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我台侵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