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规范源头治理 遏止“奇葩”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问:当前制定出台《通知》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通知》是目前第一个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的文件,也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的重要措施。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遏止“奇葩”文件出台,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要求的重要抓手。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出台《通知》有什么背景?
答: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37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和备案的规章150部(现行有效的78部)。总的来看,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有的强制要求企业办理诚信档案时捆绑不合理条件;有的指定消费本地产品,甚至还有的规定取消职工休假、禁止城乡居民复婚办酒席。这类文件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极大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治理理念和方式的问题,也有不按法定程序出台政策文件的问题,还有监督不力、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有效遏止“奇葩”政策文件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从3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规定了11项措施。
问:《通知》在防止乱发文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从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要求:一是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发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即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二是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作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对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同时,还对提高办文质量提出要求,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讲求实效,文字表述要严谨、精炼、准确。
问:《通知》在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方面都对哪些环节作出规定?
答:为防止文件制发的随意性,《通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工作环节,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保证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经过认真评估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坚持集体审议、及时公开发布等5个环节。
认真评估论证,就是要求起草部门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施行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制定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广泛征求意见,就是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审核把关,就是要求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坚持集体审议,就是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制度,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及时公开发布,就是要求在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或批准之后,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