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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12-08 13:21:28 生态环境部网站

  问:《恶臭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

  邹克华:与GB 14554-93相比,《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问:《恶臭标准》的可行性如何?

  邹克华:目前我国恶臭污染物控制技术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掩蔽法、水洗法、吸附法逐步发展到直接燃烧法、蓄热燃烧法、催化燃烧法、冷凝法、生物法、等离子体法等,从单一的处理单元发展为多种技术组合式应用,恶臭气体的去除率较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这些控制技术为提高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提供了技术支撑。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采用合理、有效的控制技术,加强自我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按修订的标准限值要求,可以使恶臭气体排放降低到较低水平,能够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新标准将给予现有企业1-2年的过渡期,为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全面达到新标准要求预留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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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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