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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入法,能否让司机更清醒?

2018-04-25 10:11:31 新华日报

  “药驾”检测缺设备耗时耗力

  去年11月,常州市三井岗龙城大道路口也曾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由北向南缓慢行驶的小轿车右转弯时,因“反应迟钝”未能避让撞倒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莫非与出门前服用的感冒药有关?”事后惊醒的小轿车司机反思道。

  常州新北交警大队广场中队王欢告诉记者,因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提及关于“药驾”的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对于服药引发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现在也只能按照普通行为标准处罚。“况且没有检测设备,执法人员根本无法判定驾驶员是否服用了影响驾驶的药物。”

  查处“药驾”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还因为相比“酒驾”和“毒驾”者行为会发生明显变化,“药驾”者表现出的明显行为异常很少,很难用肉眼判断。现阶段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法时,通过简易检测设备即可初步判断驾驶员是否涉嫌“酒驾”或“毒驾”,短时间内即可知晓精准结果,但是对“药驾”却无从查处。

  姚毅也告诉记者:“检测驾驶员是否服用了影响驾驶的药物,从医疗技术水平而言是可以实现的。但若要从百余种甚至几百种药物成分中进行提取比对,则是一个耗时耗力的过程。”

  立足实际将防范重心前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那么,是否有必要将所有对驾驶行为有影响的药物都归入“药驾”管理,并采取强制性管制和法律处罚措施呢?

  “依靠法律,不如自律。”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表示,目前社会执法资源有限,且“药驾”执法难度较大,与其将“药驾”入法,不如将防范重心前移,通过对药物进行分类管理、对患者做到用药方面提醒,杜绝“药驾”事故发生。姚毅也认为,应提升临床医药师及社会药店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在购药源头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和提醒,避免因不知情而“药驾”酿祸。

  姚毅还从专业角度出发,建议将药品进行“驾驶等级”列分——对药物成分进行分析,将影响驾驶行为的药物进行等级排列,并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显要位置标注提醒,提示人们服药后须多久才能正常驾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法是维护秩序的手段,立法成为诸多社会问题求解的一种路径。但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药驾”入法的现实情况下,每一位驾驶人员都应主动避免发生“药驾”行为,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本报记者 陈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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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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