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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流失文物命运引关注 国宝“回家”任重而道远(图)

2018-05-01 09:41:01 解放日报

  法律困境:国际公约“形同虚设”

  早在2002年,国家文物局就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用以购买具有代表性、文物艺术价值极高的珍品。同年10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则开始允许私人收藏艺术品,这一藏宝于民的政策也促进了流失文物的回流。此外,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也在同时发力,开始有组织地开展流失文物回归工作。

  然而十余年过去,流失文物的回归仍面临着包括法律等方面在内的诸多障碍。

  现在人们谈及文物回归,很喜欢说“根据国际公约,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执行起来,情况却远非如此简单。

  在国际保护机制中开流失文物归还先河者,首推“海牙公约”。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然而,由于“海牙公约”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也争议不断。

  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迄今已有90多个国家批准加入,是目前控制文物非法流转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还有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在实施细则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遗憾的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国际法原则,很大程度上让这些国际公约失去了效力。另外,以上公约基于自愿原则而缔结,一般仅在缔约国之间才产生约束力,而英国等主要“文物流入国”并没有加入公约,它们或奉行所谓的“文物国际主义”、鼓吹“人类共同享有遗产”,为自己抢掠而来的文物珍宝辩解,或以公约与其本国法律冲突为由而拒绝加入。

  另外,要实现流失文物“回家”,须对追索的文物定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搜集证据资料、法律依据,并与外交手段配合索回。但由于年代久远,很多文物流出的确切证据很难搜集,这也成为法律技术上的瓶颈。

  2002年12月9日,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19家欧美博物馆、研究所又发表了《关于环球博物馆的价值的声明》,拒绝将文物艺术品归还原属国。至此,国际公约更加“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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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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