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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改判张文中无罪

2018-06-01 01:12:16 北京晨报

  昨天,最高法改判张文中(前排右一)无罪。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一审涉三罪被判18年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检察院指控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级法院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张伟春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下属企业的名义,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为个人谋利,共盈利1000余万元。

  据此,衡水市中级法院判决,对张文中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张伟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物美集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30万元;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改判后再提申诉

  宣判后,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张文中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和诈骗罪定罪部分,对物美集团、张伟春定罪量刑及对张文中、张伟春违法所得追缴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张文中诈骗罪量刑以及决定执行刑罚部分;认定张文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诉。最高法于去年12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于今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中,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均认为各自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检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错误,建议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

  最高法再审改判无罪

  最高法经再审认为,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在收购国旅总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后,给予赵某某30万元好处费的行为,并非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亦不属于情节严重,不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在收购粤财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过程中,梁某没有为物美集团提供帮助,物美集团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张文中并未向梁某支付500万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数月之后,在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物美集团因李某某通过陈某某索要而支付500万元,不具有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故意,梁某事后得知,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接受该笔款项,该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占有,物美集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文中作为物美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亦不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判认定物美集团及张文中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宣判后,合议庭向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据悉,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已执行罚金及追缴财产的返还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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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解读

  最高法回应社会关注问题

  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对纠正张文中案有何重要意义、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以及最高法下一步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还有哪些工作打算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于改判的意义

  记者:依法改判张文中案有何重要意义?

  答: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对于张文中及物美集团来说,洗刷了他们长期背负在身上的罪名,恢复了他们的名誉和财产;对广大企业家来说,看到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实际行动,进一步营造了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环境、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财富安全感,使广大企业家能够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本案的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改判,也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对人民司法的信任,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关于产权的司法保护

  记者: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处理?

  答: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就业、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时期也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设置了不少门槛,导致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人民法院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关于涉产权案的下一步工作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对甄别、纠正涉产权案件还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申诉案件,要畅通申诉渠道,加大审查力度,逐一进行甄别,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经审查发现案件确有错误的,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并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对原判执行、追缴、没收不当的财产要依法予以返还,充分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加快建立健全涉产权错案防范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确实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要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加快清理和修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不利于产权保护的规范和制度,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司法政策,推动产权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要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涉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标准。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文 通讯员 胥立鑫/摄

编辑: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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